索 引 号 014456869B/2025-213794 分 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泰州市姜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03-17
文 号 泰姜卫健办〔2025〕2号 时 效 有效
关于开展2025年抗菌药物目录备案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3-17 16:56 浏览次数:

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切实执行《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版)》,现就实施2025年抗菌药物目录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抗菌药物目录备案工作

(一)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诊疗科目含儿科的医疗机构,可增加1个儿童使用剂型规格。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2号),同一抗菌药物目录中,头霉素类抗菌药物品规≤2个,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品规口服剂型≤5个、注射剂型≤8个,碳氢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品规≤3个,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品规≤4个、注射剂型品规≤4个,抗真菌类药物品种≤5个。

(三)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四)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在下一个调整周期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政医管职能科室备案。

(五)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及时备案、或超备案范围采购使用抗菌药物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二、切实做好2025年抗菌药物目录备案工作

(一)全区所有使用抗菌药物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需填报《泰州市医疗机构2025年抗菌药物目录备案表》(附件1),报备的抗菌药物目录须符合《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版)》(附件5)要求,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等医疗机构须同时符合《江苏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2021年修订版)》(附件6)要求。各村卫生室报备的《泰州市医疗机构2025年抗菌药物目录备案表》由所辖卫生院统一报送;同一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报备的抗菌药物目录应当统一。

(二)与上一轮备案的抗菌药物目录相比,2025年度抗菌药物备案目录有调整的,须填报《2025年抗菌药物目录调整备案表》(附件2),无调整的“零报告”。

(三)2025年度有临时采购备案目录外抗菌药物的医疗机构,须填报《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备案表》(附件3),无临时采购的“零报告”。医疗机构分别于7月15日前、次年1月15日前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备案表》报至区卫健委。

(四)所有上报表格,于4月3日前送至卫健委110室初审,待初审无误后,各单位将盖章的纸质资料报至卫健委110室盖章。

(五)凡属临时采购的抗菌药物,需同时报送每一个品种从申请到审核同意采购的所有资料(PDF格式,报送方式同前)。

(六)各医疗机构所有上报资料均需经本单位相关职能科室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我委医政医管科。2025年抗菌药物目录报备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3日,逾期未报送的医疗机构视同不使用抗菌药物。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备案工作,按照泰州市卫健委通知要求执行。

联系人:熊华蓉,联系电话:88108508。

附件:

1.泰州市医疗机构2025年抗菌药物目录备案表.docx

2.2025年抗菌药物目录调整备案表(一、二).docx

3.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备案表.docx

4.抗菌药物备案管理要求.docx

5.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版).docx

6.江苏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2021年修订版).doc


泰州市姜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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