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456703W/2025-212276 | 分 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姜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5-12-12 |
| 文 号 | 泰姜发改发〔2025〕54号 | 时 效 | 有效 |
泰州市姜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各转供水站(企业):
为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根据《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泰发改发〔2025〕179号)要求,并报请区政府同意,我区与海陵区、医药高新(高港)区同步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就相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1. 调整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其中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上调0.3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上调0.5元/立方米。调整后的姜城水务公司自来水到户价格见附件。
2. 使用转供水的镇街自来水到户价格与城区同幅度调整,保持与城区同价。
3. 对特困群体的优惠水量由每月6立方米调整为每月7立方米。
4. 新收费标准自2026年1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姜城水务、各转供水站(企业)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解读宣传,过渡期间的结算工作。协调处理好污水处理收费调整工作中的问题矛盾,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泰州市姜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州市姜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