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56906H/2024-213963 | 分 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姜堰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2 |
文 号 | 泰姜自然资﹝2024﹞40号 | 时 效 | 长期 |
各中心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全面压实日常巡查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廉政和履职风险,现将修订的《姜堰区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姜堰分局
2024年12月12日
姜堰区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执法“两早一严”工作要求,全面压实日常巡查监管责任,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全区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快处置”,依法组织、有效开展自然资源执法巡查工作,根据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动态巡查,是指自然资源中心所(以下简称中心所)执法人员通过实地巡查检查、“慧眼守土”系统、实时智能监管等方式,及时发现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报告和处置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及时、有效原则;采取发现、制止、查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巡查职责与实施
第四条 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二)及时发现和制止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跟踪督促违法行为整改;
(三)及时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巡查台账。
第五条 巡查主要采取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的方式。
全面巡查指对辖区实行全区域巡查,重点巡查指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时段和高发区域采取有针对性的巡查。
第六条 下列区域作为重点巡查区域:
(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信访举报、卫片执法等渠道反映涉嫌自然资源违法问题的区域;
(三)卫片违法总量大、比例高的区域;
(四)经批准或备案的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等;
(五)省级生态公益林;
(六)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及经营利用单位。
第七条 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一)未批先用、少批多占、未报即用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违反“八不准”规定乱占耕地建房的;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
(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殖的;
(六)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的;
(八)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乱砍滥伐林木的;
(九)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第八条 建立健全巡查台账制度,组织实施、应用巡查信息系统。
巡查台账应当结合“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实时智能监管系统”中的巡查轨迹,如实记录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以及存量违法问题整改进度等内容。
第九条 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查准备。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路线和巡查人员,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资料,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
(二)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和路线,携带移动执法终端,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所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巡查人员检查发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动工时间、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四)现场处置。对确认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向分局和属地政府报告。
(五)巡查信息记录。巡查过程中,巡查人员应利用移动执法巡查终端记录并录入相关信息;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巡查台账,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
(六)线索移送。巡查中发现的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的违法线索,应当在依法履职的基础上,落实线索移送工作。
第十条 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 2人,携带相关证件,着装规范。
第三章 违法行为制止和报告
第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制止一般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按计划开展巡查时,均采取书面制止形式。
巡查人员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向分局和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并跟踪督促检查整改情况。对巡查发现的重大、突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即向分局和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报告形式可采取口头报告或书面报告,一般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采取口头形式报告,口头报告应留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报告时间、地点、联系方式、联系人、报告内容和建议处置措施等。
分局在接到中心所报告后,及时函告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限期整改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零报告是指巡查人员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巡查实施主体报告巡查结果。
专项报告是指分局对举报和巡查发现的重大、突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在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局报告。专项报告必须以依法履行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查处职责为前提。专项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制止查处中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等。
定期报告是指分局和中心所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对本辖区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对自然资源违法形势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等。
中心所落实巡查周报告制度,每周一向分局报告上一周巡查发现违法用地情况。
第十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分局应当在发现后及时向市局和区政府进行专项报告。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二)严重阻扰和干预执法人员制止、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拒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的违法用地行为;
(四)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自然资源违法违规事项。
第四章 巡查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奖惩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合平时督查情况组织实施,根据中心所周报告汇总情况,对照上级下发的卫片图斑、年度变更调查图斑和信访线索核查确认的当年度发生的违法用地,作为认定中心所是否及时发现、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落实巡查工作责任制(15分)。划分巡查区域、分片包干、定员定岗、签订巡查工作责任书,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并将巡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未划分巡查区域、分片包干、定员定岗、签订责任书,未建立信息网络,或未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的,每项扣5分。
(二)落实巡查工作计划(15分)。制定巡查工作计划,并按巡查工作计划认真开展全面巡查,在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易发时期加大巡查频率。未制定巡查工作计划,扣10分;未按巡查计划开展巡查或未按要求加大巡查频率的,每次扣2分。
(三)建立巡查台账(30分)。巡查工作台账规范、登记内容完整真实。没有建立巡查台账的,扣20分;巡查台账建立不规范的,扣5分;登记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的,每项扣2分;巡查台账周报告不及时的,每次扣2分。
(四)巡查工作成效明显(40分)。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制止、未及时报告的,每宗扣5分;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宗扣10分;对巡查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及时纳入台账并报告,持续跟踪督促当事人自行整改,经分局核查确认的,每宗加2分。
(五)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 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至89分为良好;60分(含)至79分为合格;59分(含)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按要求制定巡查计划或未按巡查计划开展巡查的;
(二)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四)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报告不及时或报告后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的;
(五)填写巡查台账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第十七条 对巡查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已经切实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职责,并按规定报告,但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视为已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