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56834Q/2025-213056 分 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泰州市姜堰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5-03-05
文 号 泰姜农发〔2025〕9号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03-05 16:52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财政和资产管理办公室,有关部门:

根据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预算的通知》(泰财农〔2024〕6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泰财农〔202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姜堰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总体部署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总目标、以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底线、以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为原则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推动“藏粮于地”战略部署,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补贴发放全过程阳光操作,确保补贴公平公正落实到位。

三、补贴政策

(一)补贴依据及标准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耕地面积为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尚未结束的可以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基础,核减应排除的面积作为发放依据。补贴标准为120元/亩。

(二)补贴范围

在全区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 已作为畜牧养殖场、提水养殖、草坪种植占用的耕地,以实际占用的面积为准。

2. 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3. 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等;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等。

4. 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含道路占用、厂房征用等)。

5. 经区级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当年补贴资格。

6. 经区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三)补贴对象

1.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2. 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发放对象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如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或无明确书面证明的,补贴资金由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享有。

3. 村组机动地在二轮承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时,村组应当与承包主体签订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村组机动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未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由村组集体享有。

4.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发包给农场职工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的,应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耕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由农场自行经营耕种的耕地,补贴资金归农场集体享有。

四、工作流程

(一)建立补贴清册

镇(街道)组织村(社区)、场圃按照补贴依据和补贴标准核实各补贴对象应享受的补贴面积,计算应享受的补贴金额,于3月21日前填报《泰州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登记清册》(附件1)。场圃填报的《分户登记清册》上报其主管部门。在建立补贴清册时,需认真核实补贴对象银行账户是否为其本人,严禁将补贴款项打入他人账户。

(二)补贴面积和金额核实及公开公示

镇(街道)负责对各村(社区)上报的补贴面积和金额进行核实,于4月3日前将核实无误的《分户登记清册》在村公示栏和村民小组醒目位置一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填报《泰州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村汇总表》(附件2),并于4月18日前将《分户登记清册》电子版、签章的《分村汇总表》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耕保站。

(三)补贴面积和金额审定

镇(街道)负责补贴面积的统计汇总、人员信息核对、数据上报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道)、场圃主管部门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并会同区财政局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

(四)补贴资金发放

镇(街道)根据区人民政府审定的补贴面积和金额,组织人员将补贴信息录入“一卡通”系统,经区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根据“江苏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管理要求发放补贴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由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财政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及场圃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补贴对象及补贴面积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各镇(街道)和场圃主管部门需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细化任务分工,落实专人负责,切实保障补贴资金及时、精准发放至农户手中。

(二)强化政策宣传。镇(街道)要开展政策宣讲,向农民群众详细解读补贴政策内容,及时解答疑问,确保政策深入人心;要设立并公开政策咨询和投诉热线电话,畅通沟通渠道,及时回应农户关切,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规范操作程序。镇(街道)、场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补贴发放规定做好面积核定、登记造册、公开公示和审核汇总等工作。补贴资金发放必须全部通过“一卡通”系统操作,直接打卡发放到农户账户,款项摘要统一注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应发放给村组集体、场圃等单位的补贴资金必须直接发放到对公账户,严禁由村干部或其他个人代领。补贴资金的发放必须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或抵顶其他任何款项等违规行为。

联系方式:区财政局,88213851;区农业农村局,88802306,电子邮箱:2393701970@qq.com。

附表:1. 泰州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登记清册(样表格式).doc

          2. 泰州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村汇总表(样表格式).doc


泰州市姜堰区农业农村局

泰州市姜堰区财政局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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