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57466J/2024-213781 | 分 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姜堰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4 |
文 号 | 泰姜应急〔2024〕20号 | 时 效 | 有效 |
各镇街(园区)应急管理机构:
为切实做好2025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相关工作安排,现结合我区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区应急管理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要求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零售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专柜销售的零售点应相对独立,并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4.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得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5. 零售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零售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6.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7.零售场所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干粉灭火器,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严禁烟火、易燃易爆”);
8.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要求;
9.法律、法规、标准或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储量核定要求
烟花爆竹零售店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专店不应超过300千克,专柜不应超过100千克;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专店不应超过300箱,专柜不应超过100箱;且需要同时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有关规定:
(一)零售场所使用面积10平方米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5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50千克);
(二)零售场所使用面积10—15平方米时(含15平方米),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7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70千克);
(三)零售场所使用面积15—25平方米时(含25平方米),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10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100千克);
(四)零售场所使用面积25—35平方米时(含35平方米),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14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140千克);
(五)零售场所使用面积35—50平方米时(含50平方米),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19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190千克);
(六)零售场所使用面积50—70平方米时(含70平方米),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25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250千克);
(七)零售场所使用面积70—200平方米时(含200平方米),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30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300千克)。
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平方米。烟花爆竹零售店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各镇街(园区)应急管理机构应按上述要求,结合各零售店周围环境、距离等安全条件重新核定储存量,并及时调整明确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限制存放量。
三、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零售单位未变更主要负责人及经营地址的,符合上述条件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先向各镇街(园区)应急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附件2);
2. 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主要负责人应该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考试合格后,取得的相应考核合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5. 安全守法经营承诺书(附件4)。
(二)零售单位变更主要负责人的,除第(一)项所需材料外,还要提供(1)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零售单位变更经营地址的,除第(一)项所需材料外,还要提供(1)经营场所面积确认证明;(2)经营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3)经营场所周边安全情况说明及周边环境示意图(附件3);(4)经营场所卫星定位(具体到经、纬度,以手机自带指南针确认),并经业主签字确认的证明材料;
四、现场核查
申请换证和变更的零售单位,由所在镇街(园区)应急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核查,可以邀请专家参与。现场核查时,应重点核查周边环境、建筑结构、经营场所面积、经营场所电器及线路安全防护、经营场所是否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经营行为是否合法等情况,并提交现场照片(其中必须有门面与相邻单位的远景照、门面及其上方建筑物的正面照、经营场所现场照片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器材照片,并经属地应急管理机构盖章、业主签字确认)。区应急管理局将对现场照片进行复核,若发现不符合规范要求,一律不予发证。
五、工作要求
1.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审查和发证不收费。
2.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合格证(有效期三年),并每年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工作由各镇街(园区)应急管理机构通知各零售单位,各零售单位自行前往培训机构报名进行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换发新证。
3.2024年度换发证办理时间从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逾期未办理换发证的,将依法予以注销。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docx
3.《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情况说明》.docx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守法经营承诺书》.docx
泰州市姜堰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