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570796/2024-00001 | 分 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姜堰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26 |
文 号 | 泰姜城管发〔2024〕18号 | 时 效 | 有效 |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城市管理局招标采购内控制度》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
泰州市姜堰区城市管理局招标采购内控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规范我局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强化招标采购流程控制,促进招标采购活动提质增效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区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泰姜财购〔2022〕3号)、《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意见》(泰姜财购〔2023〕2号)及省、市招标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局本级及下属单位使用公有资金,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按江苏省财政厅最新规定执行。
二、部门职责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负责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宣传贯彻;本单位招标采购内控制度的制定与完善;牵头受理、答复本单位招标采购的询问和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调查取证工作;做好招标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政策性审核采购需求和招标(采购)文件,通过内控审批对采购方式进行确认;对局本级及下属单位(以下简称需求单位)的招采活动进行程序性指导;履行政府采购专管员职责;其他与招标采购相关工作。
需求单位:负责申报采购预算和计划,召集需求论证、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和文件会审;牵头开评标现场组织、合同签订、履约验收、款项支付和绩效自评;负责招采项目资料归档,并报招采办备案。机关各科室采购需求报局办公室汇总并统一组织采购。
财务科:负责组织编报本单位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本单位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提出招标采购合同支付申请;办理采购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开展本单位采购项目的再评价。
局机关纪委:负责招采项目程序节点及廉洁纪律的监督。
三、流程控制
(一)采购资金申报。各需求单位依据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及时填报《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附件1~3)。
(二)编制采购文件。需求单位开展市场调查和论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同步编制招标文件。
(三)采购信息公开。根据项目采购方式和要求,局招采办在政府网站或相应场所进行采购信息发布。
(四)项目组织实施。
1.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小额采购,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局招采办按本制度第四条(采购方式)规定的采购组织形式进行采购方式指导后,由需求单位自行采购。
2.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须经局党组会议审议,填报局政府采购大额(目录外)货物(服务)申报表(附件4)、局工程项目审批表(附件5)。
3.货物(服务)类项目的实施
(1)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项目(集采目录外,下同),由采购小组(小组成员由需求单位、局招采办、局财务科、局机关纪委相关人员组成,下同),参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分散采购方式或者市场比价方式进行采购。
(2)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分散采购限额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委托代理机构以公告的方式邀请潜在供应商,招采办结合项目特点确定最优采购方式,参照该采购方式的相应流程组织实施。
(3)分散采购限额以上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区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法定流程实施。
(4)货物类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设备的采购,须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10号)要求执行。
4.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的实施
(1)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下项目,由需求单位会同局招采办提出发包建议方案,报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由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预算控制价,依工程类别实行下浮,确定造价总额后,直接发包。
(2)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分散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除依本制度第四条(采购方式)第三款自行邀标外,原则上应委托代理机构以公告的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发包方式和流程进行招标。
(3)分散采购限额以上、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项目,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公告的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按照区政府《泰州市姜堰区区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泰姜政发〔2023〕28号)、区财政局《泰州市姜堰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操作规程》(泰姜财购〔2023〕37号)规定的流程,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4)公开招标限额以上项目,取得立项批文后,按照区工程建设审批和财政投资评审主管部门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招标方式和流程进行公开招标。
(5)分散采购限额以下应急(抢修、抢险)、涉密项目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唯一供应商等特殊工程,经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会商同意后,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发包。
(6)工程招标代理、预算编制、审核、造价跟踪服务、结算审核等中介服务项目,按照本款第3项服务类采购标准执行。
(7)各需求单位不得将必须竞争性发包以上的工程项目肢解、拆分而规避公开招标。
(五)签订采购合同。需求单位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给商签订书面中标(采购)合同。中标(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项目履约验收。需求单位组织验收、资产登记后,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日内提交资金支付申请。中介服务费由需求单位支付,收费标准按《区城管局招投标采购常用中介服务委托项目付费依据和付费标准》(泰姜城通〔2022〕29号,下同)执行。
(七)采购档案管理。采购文件须报招采办备案,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八)询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需求单位收到书面质疑后,应及时告知局招采办,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助局招采办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投诉处理调查取证的,相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采购方式
(一)集中采购及线上采购,即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或者登录“苏采云”系统采购。集采目录内(含框架协议)品目,严格执行采购计划申报、委托集采机构集中采购或登录“苏采云”电子卖场比选采购。集采目录外、2万元以下货物类品目,优先从省财政厅网上商城比价购买。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者服务更优的,需求单位也可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并附同时段价格对比截图(单项品目500元以上)自行采购。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采购的,不得对项目进行拆分来规避招标采购。
(二)分散采购,即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招标采购。招标代理公司必须从市、区财政部门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目录中选取。结合项目特点、代理公司专业特长以及企业信用排名,按照泰姜城通〔2022〕29号文件(同上)要求,填报《姜堰区城管局中介服务项目发包审批表》(附件6)进行随机抽取,中签后及时签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公司严格按照委托权限、法定程序实施招标采购。
(三)自行采购,即需求单位自行实施招标采购。需求单位自行编制招标(采购)公告的,经局招采办核准采购方式后,可在省、市招标投标管理服务平台以公告形式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或非单一渠道推荐(邀请)3家以上(工程项目须4家以上)供应商参与响应(投标)。对于技术标准统一、市场成熟度较高的货物(服务)项目,原则上采取最低价成交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制度要求
(一)岗位分设。局招采办可全程参与采购活动,重点抓好标前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流程指导。政府采购专员主要负责指导、协调、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和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需求单位履行采购人主体职责。采购小组参与中介机构的随机抽取、自行采购项目开评标,参与重要项目的采购需求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的复核、合同签订与项目验收等。采购小组四方成员应带头遵守财经纪律、保密规定和廉政制度,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加强关键环节控制,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落实政策。需求单位应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及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体现政府采购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扶贫脱困、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领域的支持。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合理设置资格条件、科学设置评审因素,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回避制度。本单位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人员、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执行回避制度。参与论证、评审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评审工作。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四)廉洁规范。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供应商谋取中标或者帮助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承揽业务;严禁违法插手和干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谈判、验收等活动;采购活动全程接受区纪委监委派驻组、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局招采办负责解释。原《泰州市姜堰区城市管理局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试行)》(泰姜城管发〔2022〕23号)同步废止。
附件:泰姜城管发[2024]18号 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城市管理局招标采购内控制度》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