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56746A/2024-213697 分 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泰州市姜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08-30
文 号 泰姜建发〔2024〕46号 时 效 有效
关于逐步取消瓶装液化气自提购气的通知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4-08-30 17:48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瓶装液化气企业,瓶装液化气用户: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瓶装液化气安全管控,规范瓶装液化气安全使用,确保供气单位落实随瓶安检、入户安检全覆盖,有效消除用户自提购气(瓶装液化气)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隐患,防范用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瓶装液化气统一配送到户和免费安检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取消瓶装液化气自提

自2024年9月15日起,全区各瓶装液化气充装站、供应站点原则上取消用户自提购气方式,统一由送气服务人员将气瓶配送到户,并实行免费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

二、切实做好过渡阶段各项工作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的过渡期间,用户到供气单位自提购气的,不得采用厢式货车、面包车等封闭式厢体车辆装载气瓶,不得将气瓶放入车辆后备厢内。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瓶装液化气企业要积极做好全面取消自提的准备工作,公告发布之日起在燃气经营场站醒目位置发布取消自提的公告,并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告知用户购气订气方式,提高群众对取消自提的知晓率。对瓶装液化气配送人员开展培训,提高配送服务质量和入户安检、随瓶安检质量,提高用户满意度。在配送人员不足,可能造成配送困难的区域要积极招聘配送人员,确保全面取消自提后,能够满足群众需求。

三、自觉遵守燃气安全规范

各镇街要积极配合开展全面取消瓶装液化气自提工作,加强取消自提相关政策和安全用气宣传。广大瓶装液化气用户要自觉遵守燃气安全使用相关规定,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出租房单间、高层住宅、厨房与卧室未分隔、无自然通风和采光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严禁储存、使用瓶装液化气,用气厨房应通风良好,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灶具及配件,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无熄火保护装置劣质灶具、直排式热水器、可调式减压阀以及普通橡胶连接管。瓶装液化气用户按要求配合液化气企业送气工做好实名制登记工作,签订供用气合同如实提供实际用气地址,主动整改液化气企业安检人员入户安检后告知的问题,对入户安检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的用户,液化气企业可根据情况按照供气合同约定暂时停止供应瓶装液化气。


泰州市姜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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