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56746A/2022-01585 | 分 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姜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09 |
文 号 | 泰姜建发〔2022〕73号 | 时 效 | 有效 |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人防工程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和使用行为,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保证人防工程战备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安装流程
1.申请。①充电设施使用人应向所在小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在取得同意后,签署《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使用承诺书》。②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③充电设施使用人向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2.安装。①如需要从人防工程外部引入电源的,供电部门受理后需联合人防主管部门对现场进行踏勘,确定施工方案。供电公司负责实施用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入工程。②充电设施使用人自行组织用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充电设施间管线敷设及充电设施的安装。
二、施工、安装有关要求
1.用电要求。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得超过人防工程内部电源用电负荷承载能力。人防工程工程设计阶段未预留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使用人须从人防工程外部接入电源。新启用人防工程在设计阶段已集中设计充电设施车位的,安装申请人可接人防工程内部电源;当充电设施安装数量超过设计预留数量时,新增安装使用人须从外部接入电源。从人防工程外部接入电源的,充电设施使用人须统筹考虑,实行专缆专用,增设专用配电箱(柜),电源至充电设施间线缆应规范架设。
2.防护要求。安装使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得破坏人防主体结构、人防设施设备,严禁擅自在人防墙体穿墙打孔,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因引入外接电源线缆确需穿墙打孔或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有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须事先由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人防工程改造程序,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施工方案并经人防审图单位审查合格,报请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施工要求。固定充电设施需要钻孔时,其深度、直径、间隔不得损伤工程防护要求。钻孔深度不得超过65mm,直径不得超过15mm,间隔不得少于10cm。安装施工时不得使用重锤、风镐等震动较大的工具,避免损坏相邻结构、构件。
4.布局要求。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应合理布局,不得妨碍人防设施设备正常启闭,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新建人防工程在设计阶段应统筹考虑,统一布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5.其他要求。安装、使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主管部门、供电部门等相关单位的要求,确保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
三、使用、管理责任
1.充电设施使用人责任。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使用人,应按照规定程序向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申请安装,施工过程中须妥善保护人防工程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造成破损的应及时修复。日常使用中充电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由使用人负责。人防车位三年租赁期满未能继续租赁该车位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使用人应无条件拆除充电设施并恢复原状。
2.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责任。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充电设施使用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工程相关图纸,参与勘察现场,商定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管线走向等相关事宜,做好资料存档工作(含:申请安装人登记资料、申请安装人提供的人防车位租赁合同、安装施工单位资料、线缆进入人防工程节点照片、线缆在人防工程内走向及固定照片、带充电设施的车位照片等)。同时,作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须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开展巡查,督促充电设施使用人安全使用充电设施。
3.人防主管部门责任。人防主管部门对充电设施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充电设施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影响人防防护效能的,应依法追究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充电设施使用人、充电设施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泰州市姜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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