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56826X/2022-01878 | 分 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姜堰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09 |
文 号 | 泰姜水许可〔2022〕35号 | 时 效 | 有效 |
泰州市金姜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出的“关于老通扬运河—中干河绿道景观提升工程(一期)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老通扬运河-中干河绿道景观提升工程(一期)位于姜堰区罗塘街道,北起罗塘东路的金湖湾大桥,南至憬园新村,西起上海路,东至人民公园,建设范围为一支河至人民公园段。工程主要内容为:对河道两侧景观、慢行步道、沿河广场、驳岸等进行提升,涉河总长度约3500m,建筑密度0.25%,容积率0.0037%,绿地率73%,水面率42.66%。工程已于2021年6月开工,计划于2023年6月完工,总工期25个月。
根据《老通扬运河—中干河绿道景观提升工程(一期)水影响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水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一)结合原有场地现状,保护利用现有设施,提升改造城市慢行步道系统;(二)结合场地内外部环境,因地制宜对停车场,慢行步道、广场及道路、游乐场、水中栈道及码头、景观小品、标识系统。、智能设施和绿化等进行城市景观提升;(三)对河道两侧景观、慢行道及沿河广场、驳岸等进行提升,新建桥梁3座(中心坐标分别为X=511890.560641,Y=3596988.429180;X=513146.769543,Y=3597399.683350;X=513782.363481,Y=3597664.277790)、水中栈道6处,水中码头1处,景观水城0.20hm2,修复古建筑面积383.16m2及相关辅助配套设施。(详见《水影响评价报告》)。
二、同意报告中确定的:(一)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28.97公顷,其中永久占地27.94公顷,临时占地1.03公顷。工程分为慢行系统区、景观绿化区、河道整治区、桥梁工程区、临时堆土区和施工生产生活区。(二)工程挖填方总量9.13万立方米,其中工程挖方4.81万立方米,填方4.72万立方米,无借方,余方0.09万立方米。(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主要包括表土剥离、土地整治、雨排水管网、卵石排水沟、木平台排水沟、透水铺装、永久沉沙池、驳岸等;植物措施主要包括综合绿化、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临时措施主要包括临时苫盖、临时排水沟、临时沉沙池、泥浆沉淀池等。(四)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设计水平年为2023年,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表土保护率92%、渣土防护率99%、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五)水土保持监测应自行委托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项目采用资料分析、调查监测和遥感监测相结合的方法,监测时段从2021年06月到2023年06月结束。共设置5个监测点。(六)水土保持总投资3020.34万元,其中工程措施 497.41万元,植物措施2345.95万元,临时措施101.17万元,独立费用61.09万元,基本预备费14.72万元。(详见《水影响评价报告》)。
三、你单位须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设计施工图明确的界限进行施工,同时严格按照设计、施工规范、施工工序要求进行,并加强工艺流程的控制。施工方案须符合河道行洪、河坡安全要求。同时在施工前要落实好水系调整措施,施工期间不得影响河道正常的引排水功能,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落实好河道清淤、码头和桥墩防冲设计、河道水环境维护以及桥下挡墻和护岸修复加固等补偿措施。如因打筑围堰造成水流不畅、水质变差,须采取必要的引水措施。
四、工程施工应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施工期间必须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弃土或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河道原断面。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建设单位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安全。
五、工程施工及运行期间,你单位须承担占用范围内的防汛任务,落实防汛责任和防汛抢险措施,确保防汛安全。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部门的统一调度,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妥善维护水利工程设施。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及其管理范围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六、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和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项目如发生地点、规模、水土保持措施及弃渣存放地等重大变更,须报我局重新审批,其他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须报我局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局将派员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你单位须予以配合。
七、该项目属于新建建设类社会事业类项目,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工程,根据《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该项目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因该项目属未批先建,施工放样及部分事中监管过程缺失,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补齐前期资料报我局。工程竣工后需报我局组织专项验收,验收前你单位应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第三方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关于该工程建设的相关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行政许可,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泰州市姜堰区水利局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