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766315/2022-01826 | 分 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姜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02 |
文 号 | 泰姜退役军人发〔2022〕33号 | 时 效 | 失效 |
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镇财政局:
为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继续组织全区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参加2023年度住院医疗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参保对象
1.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2.享受残疾抚恤金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
3.享受定期补助金的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4.享受定期补助金的参战涉核、铀矿开采退役人员。
三、筹资标准
全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以下简称参保对象),其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35元,由财政负担。
四、参保方法
享受住院医疗保险政策的重点优抚对象需先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在区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各级财政的配套补助标准按相关政策执行。
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将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花名册(含电子文档)汇总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
五、补偿内容
参保对象住院产生的符合我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医疗费用(下文简称“住院合规费用”),在扣除基本统筹支付、大病救助支付、大病保险支付、城乡救助支付的费用后,剩余部分由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再次进行补助,门诊特殊病可参照住院费用补助执行。
六、补偿标准
参保对象住院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起付线以上的剩余住院合规费用,按以下比例报销:(一)孤老重点优抚对象按100%报销;(二)“三属”和在乡老复员军人按85%报销;(三)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两参”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75%报销。各类参保对象住院费用年报销总额不超过4000元。双重身份按就高不就低比例报销。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附件:泰州市姜堰区2023年度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花名册
泰州市姜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泰州市姜堰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2日
附件: 泰州市姜堰区2023年度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花名册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盖章) 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序号 | 镇(街) | 村(居)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报销类别 | 报销比例 | 备注 |
1、报销类别:孤老重点优抚对象填一,三属和在乡复员军人填二,两参、带病回乡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填三。
2、报销比例:孤老重点优抚对象填100%,三属和在乡复员军人填85%,两参、带病回乡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填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