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56789P/2022-01627 | 分 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姜堰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21 |
文 号 | 泰姜财购[2022]26号 | 时 效 | 有效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将《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2023年1月1日起,区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预算单位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二、关于集中采购项目的委托
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如为框架协议采购品目,执行框架协议采购规定,非框架协议采购品目的,执行网上商城的规定,框架协议采购和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可按有关规定自行采购,并保存好有关凭据。
三、关于框架协议采购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已于2022年3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规定,我区以下尚未到期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仍可继续执行,具体品目为:云计算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会议服务等。上述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到期后,将按照框架协议的规定重新采购。
附件: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2〕65号)
泰姜财购〔2022〕26号区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pdf
泰州市姜堰区财政局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