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2025年度城镇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文字解读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6-30 18:01 浏览次数:

一、政策背景与依据

根据国家、省市“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家庭纳入城区住房保障范围,将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要求。2024年度我区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为5210元。经研究决定,2025年度我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2600元、每人每月4200元。

二、政策制定过程

本文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过深入学习和多轮研究论证后形成。

三、政策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群众住房困难问题,通过科学调整保障范围和标准,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惠及更多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切实提升群众获得感与满意度。

四、核心内容解读

(一)租金补贴

具有城区(指罗塘街道、三水街道、天目山街道、梁徐街道,下同)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2600元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以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5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60平方米。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其他低收入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

1.在城区实际居住并取得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条件: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且人均月收入低于4200元(含)的住房困难家庭。

(2)房租优惠政策:低保、特困、一二级伤残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10%收取;三四级伤残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40%收取;人均月收入低于4200(含)元的中低收入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2.新就业无房职工

申请时在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在城区无住房;持有全日制大中专以上毕业证书,从毕业的次月起算未满5年。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3.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时在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在城区无住房;未享受过城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五、服务优化举措

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惠民政策直达快享,姜堰区2025年将着力推行以下创新服务举措:

流程再造提速度:深化“放管服”改革,简环节、压时限,让群众办事更快捷。

数据赋能促公平:强化跨部门信息共享,推动“免证利民”,提升保障精准度与公平性。

渠道融合优体验:完善“线上全程网办、线下一窗通办+社区就近办”模式,打通服务“最后一公里”,把便利和温暖送到群众身边。


关联阅读: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2025年度城镇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关联阅读:《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2025年度城镇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图片解读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姜堰区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