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苏自然资发〔2018〕1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49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补充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51号)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决定,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撤回范围
本次拟撤回土地位于姜堰区淤溪镇靳潭村村集体、三组、八组、九组、十组、十一组、十二组,周庄村集体、八组集体范围内。本次拟撤回面积6.6611公顷。拟撤回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撤回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原批准用地结果,本次拟撤回土地现状如下:
拟撤回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单位:公顷
地块号 | 被征(用)地村组 | 小计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农用地 | 耕地 | |||||
地块20210901 | 淤溪镇靳潭村村集体范围内 | 0.1374 | 0.1374 | 0.1374 | 0 | 0 |
淤溪镇靳潭村三组组集体范围内 | 0.0690 | 0.0690 | 0.0690 | 0 | 0 | |
淤溪镇靳潭村十二组组集体范围内 | 0.4321 | 0.4321 | 0.4321 | 0 | 0 | |
淤溪镇靳潭村十一组组集体范围内 | 0.2875 | 0.2875 | 0.2875 | 0 | 0 | |
地块20210902 | 淤溪镇靳潭村八组组集体范围内 | 2.2866 | 2.2866 | 2.2778 | 0 | 0 |
淤溪镇靳潭村村集体 | 0.8236 | 0.8053 | 0.8053 | 0 | 0.0183 | |
淤溪镇靳潭村九组组集体范围内 | 2.5516 | 2.5516 | 2.5429 | 0 | 0 | |
淤溪镇靳潭村十组组集体范围内 | 0.0450 | 0.0450 | 0.0450 | 0 | 0 | |
淤溪镇周庄村八组组集体范围内 | 0.0070 | 0.0070 | 0.0070 | 0 | 0 | |
淤溪镇周庄村村集体范围内 | 0.0213 | 0.0213 | 0.0213 | 0 | 0 | |
合计 | 6.6611 | 6.6428 | 6.6253 | 0 | 0.0183 |
三、撤回目的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撤回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泰州市姜堰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angyan.gov.cn/zfxxgk/fdzdgknr/zhxx/index.html)和拟撤回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5年6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
2. 对本撤回土地公告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7月20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邮寄)地址为: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姜堰分局(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上海路88号;联系人:曹晓虎;电话:0523-88793666;邮编:2255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撤回土地公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撤回土地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撤回土地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图:拟撤回土地位置示意图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0日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