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泰姜拟征告〔2025〕第1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梁徐街道桥黄社区一组范围内。拟征收面积0.1706公顷。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单位:公顷
地块名称 | 被征(用)地村组 | 小计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农用地 | 耕地 | |||||
地块1 | 梁徐街道桥黄社区一组 | 0.1706 | 0.1706 | 0.1706 | 0 | 0 |
合计 | 0.1706 | 0.1706 | 0.1706 | 0 | 0 |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类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姜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姜政发〔2024〕10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3〕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泰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泰政规〔2022〕3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区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泰州市姜堰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angyan.gov.cn/zfxxgk/fdzdgknr/zhxx/index.html)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5年7月3日至2025年8月1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8月1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邮寄)地址为: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姜堰分局(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上海路88号;联系人:王宇阳;电话:0523-88810028;邮编:2255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7月3日至2025年8月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姜堰区人民政府梁徐街道办事处(地址:泰州市姜堰区梁徐大道与双登大道路口西侧路北;联系人:郑网民;电话:0523-80512810)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日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