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8日上午8时30分许,泰州韩德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租用的江苏安尔机电有限公司的厂房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联合区公安分局、住建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姜堰经济开发区泰州韩德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7·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违规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
1. 泰州韩德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德公司”),略。
2. 泰州鼎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亮公司”),略。
资质类别及等级:经查询,该单位无施工资质。
经调查,鼎亮公司不参与工程施工,仅帮助薛某某开具电子发票,项目名称:劳务维修费,税率/征收率:1%。
(二)有关人员情况
1. 薛某某,施工现场负责人。
2. 王某某,瓦工。
3. 孙某某,事故中死者。
(三)工程概况
2024年7月26日,韩德公司联系薛某某,需要拆除打磨车间内部隔墙。7月27日上午8时许,韩德公司、厂房房东、薛某某到现场,确认拆除方案,上午10时许,人员、设备进场开始拆除。
(四)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2024年7月27日,韩德公司与薛某某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薛某某在乙方代表手签名字,在协议书承办单位处签“鼎亮”二字,当天作业时,薛某某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韩德公司安排安全员袁某某现场监督。
7月28日上午6时许,孙某某等人开始施工,至8时30分许事发时,韩德公司无专人在场监督。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有两辆小推车,四组操作平台,其中一组操作平台已变形,一组操作平台在墙体西侧,操作平台上遗留一把电镐,另两组操作平台放置在车间东南侧。墙体东侧有大块砖石掉落在地面,地面遗留有一把电镐,一顶安全帽。墙体为砖混结构,高约5.2米,宽约8.7米。事发时,现场工人正在进行墙体拆除作业,事发后,现场只剩余车间北侧部分墙体,高约2.3米,宽约2.5米。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27日,孙某某带领王某某等人在韩德公司拆除打磨车间墙体,当天拆除南半部分墙体。
7月28日上午6时许,孙某某等人开始拆除北半部分墙体,开始时孙某某、王某某分别站在墙体东西两侧操作平台上,用电镐将砖头震松动后,逐一拆下。8时许,改为整块墙体拆除。孙某某、王某某两人分别站在墙体两侧操作平台上,同时在墙体中间用电镐打孔,计划打完孔后,直接用大锤敲击拆墙。孙某某打孔至墙体中间时,上半部分墙体突然向东侧倒塌,将其砸伤。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孙某某,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等标准,核定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6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于7月28日上午8时30分许,现场人员拨打了120、110。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公安、住建、总工会等部门会同开发区,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孙某某被压在倒下的墙体下面,王某某等现场作业人员一同将孙某某救出。现场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救护车赶到后,急救人员确认孙某某当场死亡。8月4日,韩德公司、薛某某与死者家属签订了善后赔偿协议,社会舆情平稳可控。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总体上报及时,救援迅速,未造成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孙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人工拆除墙体时未采取从上至下逐级拆除等安全方式,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分析
1. 薛某某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相应资质,非法承揽拆除工程,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拆除工程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 韩德公司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个人。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调查询问,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 孙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人工拆除墙体时未采取从上至下逐级拆除等安全方式,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因其死亡,免究其责。
2. 薛某某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相应资质,非法承揽拆除工程,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拆除工程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第6.0.3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韩德公司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姜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 韩德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规范建筑工程发包行为,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经济开发区要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加强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加大辖区内在建工程巡查力度,加强对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建设单位规范发包行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姜堰经济开发区泰州韩德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7·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