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区工信局执法科室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基本一致;(二)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相当。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当综合裁量。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尽可能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三)程序正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 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四)综合裁量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裁量,不 得片面决定也不得考虑非相关因素;(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又要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经营,培养其法律意识。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在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时应当遵循∶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处罚幅度范围内可以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不高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一般不低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
第八条 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变动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二章 实体规则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五)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重要作用的;(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八)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 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第三章 程序规则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 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可以当场改正的,应 当当场改正,需要一定期限改正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改正 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执法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当对拟 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本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的行使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需要公告、鉴定、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本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应当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四章 监督规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案件审查的;(二)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而未经集体讨论的;(三)因执法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行政处罚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或重大变更的;(四)在执法检查中或在处理当事人信访投诉过程中被上级部门认定处罚裁量显失公平的;(五)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在社会上造成负面 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法律依据变化 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改。
附∶姜堰区工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姜堰区工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 |||||||
序号 | 处罚 名称 | 法定 依据 | 裁量 幅度 | 自由裁量 | 备注 | ||
从轻处罚 裁量幅度 | 一般处罚 裁量幅度 | 从重处罚 裁量幅度 | |||||
1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招标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四)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五)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六)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七)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八)委托无资格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高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低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2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质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以及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十一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质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代理业务、降低资格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代理业务、降低资格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高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高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 | 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低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代理业务、降低资格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低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 | |
3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渎职失职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 给予警告 | 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 |
4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组织评标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评标标准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三)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 (四)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 |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高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 |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低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 | |
5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处置招标资料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高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低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 | |
6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稽察、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高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低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 | |
7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高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高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低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低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 |
8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违法限制或排斥投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高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低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 | |
9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透露有关招标投标信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高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低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 | |
10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高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高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低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低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11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高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高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低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低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12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 | 给予警告 | 给予警告 | 给予警告 | 给予警告 | |
13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受贿,透露与评标有关信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高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低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
14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高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低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 | |
15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中标人违法转包、分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高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上限);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16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和中标人违法订立合同或者协议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高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低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 | |
17 | 对违规使用包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县(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乡镇、村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逐步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具体范围和时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三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三百元罚款。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三百元罚款。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不高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 | 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三百元罚款。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三百元罚款。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不低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 | |
18 | 对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处罚 | 【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 第二十二条 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三)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砂浆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高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 | 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低于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