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区卫生监督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经我委核准取得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资质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和门诊部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在我委备案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目录备案表》使用抗菌药物,未取得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资质的医疗机构,即日起停止静脉输注抗菌药物。
区卫生监督所、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诊所、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规范执业情况的动态监管;凡发现医疗机构因疏于管理、变更等原因导致人员资质标准和诊疗现场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及时报我委取消其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资质。对违反有关规定,不规范使用抗菌药物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姜堰区取得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资质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和门诊部名单.doc
泰州市姜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