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8日,区卫健委接到12345热线交办社会举报:举报人在某有限公司工作,其发现工人普遍存在咳嗽、呼吸困难、发热等现象,且秸秆打碎时粉尘严重,严重影响工人身体健康。请求查处劳动环境。
2021年8月2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了全过程记录,现场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劳动者王某正在组装车间里从事竹片打磨工作,劳动者王某正在包装车间里工作,砂光打磨车间里劳动者钱某正在工作,未查见上述三人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报告;现场查见该单位入口处职业卫生公告栏,未查见该单位将检测结果予以公示。检查过程拍照摄像,发放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
鉴于该公司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①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王某、钱某、王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②未按照规定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决定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并展开进一步调查。
二、调查处理
2021年8月6日询问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周某,确认该有限公司①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王某、钱某、王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②未按照规定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该有限公司1.其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王某、钱某、王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规定。2.其未按照规定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两项违法为行为均为初次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已及时纠正,结合《泰州市姜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涉企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试行)》的规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案件予以结案。
三、案情解析
本案是一起关于投诉举报核实查处的案件,最后的结果是不予处罚,其过程体现了我区卫生执法领域依法行政、柔性执法的各项制度均能很好的落实到位,所产生的执法效果和社会效应也比较显著和良好。
1.2019年11月15日,我委制定出台了《姜堰区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姜堰区卫生健康委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姜堰区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坚持公开、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原则,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对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全面、准确、真实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给法制审核划定范围,在涉及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均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意见。在本案查处过程中的公正公开、全过程记录均能得到很好的体现。并对不予处罚的审批进行了法制审核。
2.对于本案中整改期限的问题,2019年12月6日,我委就日常工作中发现《职业病防治法》中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有关期限不明确的问题,专门制定了《姜堰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中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有关期限的执行规定》,统一了职业健康卫生行政执法的标准,保障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3.自2020年7月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明确由司法部在全国“对市场主体符合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违法行为,制定并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明确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动态调整免罚清单”后,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我委及时出台了《泰州市姜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涉企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试行)》,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了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的制度依据,当事人也能够获得更为清晰的法律指引,感受“执法的温度”,真正把处罚作为一种纠正、矫正的手段,而不是作为行政机关“处罚率”的考核指标,是我委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创新举措之一。
4、在《行政处罚法》新增“首违不罚”制度后,对于行为人在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即“首违不罚”,但“再犯不免”。对因免罚后再罚的行为人,是否应从重处罚尚存争议。我委及时出台了《姜堰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于从重、从轻均进行了明确,使卫生执法人员有法可依,依法执法。让当事人明白首违不罚并非不予监管。不仅关注当事人的第一次违法行为,更重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之后的教育效果。免罚后我机关还会对其改正情况采取复查,若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仍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也非永久免罚,因为上次免罚时当事人已然知晓行为的违法性和改正方式,应当自觉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若又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属“明知再犯”,理应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