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为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扩大社区养老服务供给,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姜堰区“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助力康养名城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的通知》(泰姜政办〔2024〕15号)、《关于健全完善养老服务奖补激励政策的通知》(泰姜民发〔2024〕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改善和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质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全面调查摸底。各镇(街道)对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和运营管理要求,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状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疏于管理,服务设施老旧、损坏、缺失,服务用房挪作他用,服务场所未正常运转等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改进提升措施。
二、分类实施整改提升。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硬件设施老旧、损坏、缺失的问题,及时更新修理,重新添(购)置配备到位;对养老服务用房挪作他用的问题,及时清退恢复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设置,对不能清退恢复的,通过租赁、置换、重建等方式,按标准重新设置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对基础功能缺失的站点,科学制定分批改造提升方案,逐步提升改造到位。
三、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区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的业务指导。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新(改)建,应从严把控新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非必要不再新建,确需新建的,要充分调研论证,同步制定运营管理方案,并在每年年初报区民政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各村(居)要做好站点日常运营管理和服务工作,保持功能室相关设施设备齐全、干净整洁,不得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挪作他用、虚假运营套取补贴。
四、实施分类运营管理。鼓励各镇(街道)将辖区内的养老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统一打包,委托专一的养老服务商实施连锁化运营,形成品牌效应。对不具备委托第三方运营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确保正常开放,由村(居)自主进行运营,或采取委托村(居)老年协会、热心公益事业的退职老干部、老教师等人员实行兜底开放运营,鼓励为老年人和社区居民提供基础性的文体娱乐、助餐就餐等养老和生活服务。由区老龄协会兜底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区民政局给予1万元/年的运营补贴。
五、提升为老服务效能。鼓励打破服务人群标签化限制,统筹社区各类服务资源,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各类资源向全年龄段人群开放,推进全民共享。鼓励各镇(街道)、村(居)定期开展文体娱乐、健康讲座等活动,结合“孝心卡”发展助餐送餐、日托照护等站点服务。
六、强化运营激励保障。各镇(街道)应定期开展对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质态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问题;区民政局将不定期对各镇(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常运营情况进行“四不两直”抽查。对常态化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各镇(街道)、村(居)日常监管情况、区民政局“四不两直”抽查情况以及区智慧养老平台人气监测情况,给予2万元/年、3万元/年、4万元/年的差别化运营补贴,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常态化、规范化运营,让老年人真正“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各镇(街道)要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泰州市姜堰区民政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