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顶】关于健全完善养老服务奖补激励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4-07-23 16:44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经7月4日全区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研究通过,为加快推进我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堰上康养”养老品牌的引领力和示范性,有效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姜政办〔2022〕27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姜堰区“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助力康养名城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的通知》(泰姜政办〔2024〕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等级奖励

(一)建设补贴

1.补贴条件

(1)本区范围内政府投资以外的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和外资)用非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建设项目。

(2)经区民政局备案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3)运营一年以上且等级评定为二级(含)以上标准,新建或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其中,以租赁房屋建设的养老项目,租赁期限应在5年以上。

(4)由区民政局审批确认,新增床位不少于50张(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不少于10张)。

(5)符合护理型床位相关条件:①设有医疗机构,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可与医疗机构开展合作);②设有护理床和应急呼叫系统;③医护人员与失能(半失能)老人配比不低于1:4。

2.补贴标准

(1)新建补贴。以自有产权用房举办的,护理型床位每张补贴15000元,普通型床位每张补贴10000元。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护理型床位每张补贴7500元,普通型床位每张补贴5000元。

补贴经费分期拨付,养老机构运营一年以上且等级评定为二级(含)以上当年拨付50%,入住率达到60%后按照25%比例分两年补助到位。

(2)升级改造补贴。镇街公办普惠性养老机构进行升级改造,投入总额在10万元以上,并达二级(含)以上养老机构标准,按其投入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民办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5年后进行升级改造,投入总额在10万元以上,并达二级(含)以上养老机构标准,按其投入总额的2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二)运营补贴

1.补贴条件

(1)已登记备案并投入运营的二级(含)以上民办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2)设置床位数达到10张及以上。

(3)养老机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入住老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当年不享受运营补贴。

2.补贴标准

对民办养老机构收住老人,按照机构等级给予运营补贴:基准运营补贴标准为失能老人150元/人·月、部分失能老人100元/人·月、自理老人50元/人·月,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分别按照基准补贴标准的0.8倍、1倍、1.2倍、1.5倍确定,二级以下养老机构不享受运营补贴。

公建民营机构按照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鼓励养老机构“开门办院”,为周边社区老人提供助餐助浴、日间照料,对服务人次达到一定规模的,参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发放运营补贴。

(三)等级奖励

1.奖励条件

本区范围内经区民政局备案登记、持续运营一年以上,新创成三级(含)以上养老机构标准的民办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2.奖励标准

加大对等级养老机构的奖励力度,新创成五级养老机构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创成四级养老机构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创成三级养老机构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养老机构按取得的最高等级领取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发。对已享受过等级评定奖励的养老机构,之后晋升为更高等级的养老机构,可按等级评定奖励差额申请补差;对之后等级降级的养老机构,将按照等级评定奖励差额进行核减,相关费用从该养老机构建设或运营补贴中扣除。养老机构在同一年度申请升级改造补贴并获得等级奖励的,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补。

二、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奖励

(一)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

1.建设补贴

(1)补贴条件

①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以租赁房屋建设的养老项目,租赁期限应在5年以上。

②申请立项,项目选址、建设设计方案、运营方等内容,须经街道、区民政局审核确认。

③建成并投入使用,委托第三方运营的,与运营方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应在5年以上。

(2)补贴标准

按实际投入总额(不含原有房屋建筑成本)的50%予以补贴,单项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采取先预拨、后建设、再补贴的方式,申请立项,招投标结束开工后,提供相关资料,经街道、区民政局审查后,拨付项目合同价的30%;项目建成后,提供相关实施资料并进行初审,经街道、区民政局审查合格且正式运营后,按项目结算审定价拨付剩余补贴资金。

2.运营补贴

(1)补贴条件

运营团队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

(2)补贴标准

对持续运营的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根据考核结果,每年给予10万元的补贴。中心入住老人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各街道可结合实际,给予运营资金配套。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考评细则另行制定。

(二)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1.建设补贴

(1)补贴条件

①申请立项,项目选址、建设设计方案、运营方确定等内容,须经乡镇(街道)、区民政局审核确认;

②符合《江苏省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设置指导规范》(苏民养老〔2021〕41号)要求;

③建成并投入使用,中心等级评定为三级(含)以上养老机构标准,具备综合养老服务能力,在为区域内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基础上,为周边老年人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2)补贴标准

按实际投入总额(不含原有房屋建筑成本)的50%予以补贴,单项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采取先预拨、后建设、再补贴的方式,申请立项,招投标结束开工后,提供相关资料,经乡镇(街道)、区民政局审查后,拨付项目合同价的30%;项目建成后,提供相关实施资料并进行初审,经乡镇(街道)、区民政局审查合格且正式运营后,按项目结算审定价拨付剩余补贴资金。

已享受过此建设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1.建设补贴

(1)新建项目

①补贴条件

I.以村(社区)为建设主体,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Ⅱ.村(社区)申请立项,区民政局会同乡镇(街道)先期实地勘察,包括项目选址、建设方案等内容,须经区民政局审核确认。

Ⅲ.建有“六室一场所”,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经验收合格的3A级(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IV.建成并投入使用。

②补贴标准

对验收合格的3A级(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15万元建设补贴。

项目建成后,乡镇(街道)提供相关实施资料并进行初审,经区民政局审查合格且正式运营后,拨付10万元;剩余补贴资金待中心实际运营一年后拨付。

(2)提档升级项目

①补贴条件

I.以村(社区)为建设主体,建成超过8年或建成满5年因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异址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申请提档升级改造。

Ⅱ.村(社区)申请立项,区民政局会同乡镇(街道)先期实地勘察,包括项目选址、建设方案等内容,须经区民政局审核确认。

Ⅲ.建有“六室一场所”,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经验收合格。

IV.建成并投入使用。

②补贴标准

建成满5年因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异址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且设施设备履行报废手续的,按新建项目的标准给予15万元建设补贴;项目建成后,乡镇(街道)提供相关实施资料并进行初审,经区民政局审查合格且正式运营后,拨付10万元;剩余补贴资金待中心实际运营一年后拨付。

建成超过8年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档升级改造的,按10万元标准给予建设补贴;项目建成后,乡镇(街道)提供相关实施资料并进行初审,经区民政局审查合格且正式运营后,拨付7万元;剩余补贴资金待中心实际运营一年后拨付。

2.运营补贴

(1)补贴条件

①服务设施未被挪作他用,并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助餐等服务。

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通过招标社会化运营的,运营方须经区民政局审核确认,正常运营后,可享受运营补贴。

(2)补贴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正常运营并开展助餐服务的,根据考核结果,分别给予4万元/年、3万元/年、2万元/年的运营补贴。乡镇(街道)、村(社区)可结合实际,给予运营资金配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考评细则另行制定。

(四)乡村互助睦邻点

1.建设补贴

(1)补贴条件

①以村(社区)为建设主体,整合公共服务设施、闲置资源,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②村(社区)申请立项,区民政局会同乡镇(街道)先期实地勘查,包括项目选址、建设方案、运营团队等内容,须经区民政局审核确认。

(2)补贴标准

对验收合格的乡村互助睦邻点,给予5万元建设补贴。

项目建成后,乡镇(街道)提供相关实施资料并进行初审,经区民政局审查合格且正式运营后,拨付3.5万元;剩余补贴资金待睦邻点实际运营一年后拨付。

2.运营补贴

(1)补贴条件

在村(社区)两委组织下,落实专职人员、专业团队运营,做到有服务场地、有设施设备、有工作人员、有运行机制。

(2)补贴标准

发挥老党员干部、志愿服务组织等作用,实现睦邻互帮互助、守望相助。对实体化运营的乡村互助睦邻点,经考核合格后,给予每年1万元的补贴。乡镇(街道)、村(社区)可结合实际,给予运营资金配套。乡村互助睦邻点运营考评细则另行制定。

(五)社区驿站

1.建设补贴

(1)补贴条件

①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闲置资源,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②区民政局会同乡镇(街道)先期实地勘查,包括项目选址、建设方案、运营团队等内容,须经区民政局审核确认。

(2)补贴标准

对验收合格的社区驿站,给予4万元建设补贴。

项目建成后,乡镇(街道)提供相关实施资料并进行初审,经区民政局审查合格且正式运营后,拨付2.8万元;剩余补贴资金待社区驿站实际运营一年后拨付。

2.运营补贴

(1)补贴条件

落实专职人员、专业团队运营,做到有服务场地、有设施设备、有工作人员、有运行机制。

(2)补贴标准

对实体化运营的社区驿站,经考核合格后,每年给予1万元的补贴。乡镇(街道)、村(社区)可结合实际,给予运营资金配套。社区驿站运营考评细则另行制定。

三、老年人助餐点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消费补贴

(一)助餐配送中心

1.建设补贴

(1)补贴条件

①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达到老年人助餐相关功能要求,配有“阳光厨房”,有餐食保温、消毒、留样等设备,配备不少于200个保温餐盒(送餐)、2辆送餐车辆。

②建成并正常运营,以老年人助餐服务为主体,能够为高龄、空巢、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膳食制作、集中就餐、送餐等服务,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区民政局审核认定。

③充分考虑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服务需求,在为老助餐服务中发挥示范性、引领性作用。

(2)补贴标准

按实际用于养老服务的面积,以300元/平方米予以补贴,最高补贴30万元。

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建设单位申请立项,项目建成后,提供相关招标及实施资料并进行初审,经区民政局审查合格且正式运营后,拨付补贴资金,资金首次拨付比例为实际支出的70%,最高拨付21万元;剩余补贴资金待助餐配送中心实际运营一年后据实拨付。

2.运营补贴

(1)补贴条件

助餐配送中心应具备膳食制作、集中用餐、外送服务等功能,膳食加工配置能力在200客/餐以上,能按时向城市2个(含)以上街道或农村1个(含)以上乡镇集中助餐点提供膳食配送服务。有餐食保温、消毒、留样等设备。配备不少于200个保温餐盒(送餐)、2辆送餐车辆。

(2)补贴标准

助餐配送中心对外开展助餐配送服务,按照1元/人次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次数统计口径为助餐配送中心将餐食送至老年人助餐点或老年人家中的次数;一份餐食当日最多仅能统计1次。

(二)老年人助餐点

1.建设补贴

(1)新建项目

①补贴条件

I.实际用于老年人助餐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Ⅱ.拟建助餐点申请立项,区民政局会同乡镇(街道)先期实地勘察,包括项目选址、建设方案等内容,须经区民政局审核确认。

Ⅲ.符合泰州市老年人助餐点建设规范,经验收合格的。

IV.建成并投入使用。

②补贴标准

最高补贴3万元,实际支出(不含原有房屋建筑成本)不足补贴限额的按实补贴。

项目建成后,乡镇(街道)提供相关实施资料并进行初审,经区民政局审查合格且正式运营后,按项目结算审定价据实拨付。

(2)提档升级项目

①补贴条件

I.原社区老年人助餐点场地设置、设施设备已无法满足现实老年人助餐需求,可申请提档升级改造,实际用于老年人助餐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Ⅱ.原社区老年人助餐点申请立项,区民政局会同乡镇(街道)先期实地勘察,包括项目选址、建设方案等内容,须经区民政局审核确认。

Ⅲ.符合泰州市老年人助餐点建设规范,经验收合格的。

IV.建成并投入使用。

②补贴标准

原社区老年人助餐点已拆迁且设施设备履行报废手续的,按新建项目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的最高补贴1万元(加盟的社会餐饮企业参照执行),实际支出(不含原有房屋建筑成本)不足补贴限额的按实补贴。

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原社区老年人助餐点申请立项,项目建成后乡镇(街道)提供相关实施资料并进行初审,经区民政局审查合格且正式运营后,按项目结算审定价据实拨付。

2.运营补贴

(1)补贴条件

①符合泰州市老年人助餐点建设、服务规范;建成并投入使用,常态化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②区民政局会同乡镇(街道)先期实地勘查,包括项目选址、运营方案等内容。

③区民政局挂牌认定。

(2)补贴标准

对持续运营的老年人助餐点,按1元/人次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给予不低于0.5万元/年的运营补贴:其中乡镇助餐点平均每日助餐(送餐)老年人不少于10人次;城市社区助餐点平均每日助餐(送餐)老年人不少于15人次;联盟店平均每日助餐(送餐)老年人不少于15人次。老年人助餐点运营补贴考评细则另行制定。乡镇(街道)、村(社区)可结合实际,给予运营资金配套。

3.消费补贴

(1)补贴条件

①具有本区户籍特困人员、低保人员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以及普通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②需在民政部门认定的助餐点、联盟店就餐或订餐。

(2)补贴标准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为4元/餐;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为2元/餐。为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的,给予1元/餐次的送餐补贴。乡镇(街道)、村(社区)可结合实际,给予补贴资金配套。

(3)补贴结算

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在支付餐费时,应扣减相应的补贴金额;区民政局按月对助餐服务对象审核后,将补贴经费直接拨付给运营单位。

四、老年人助浴点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消费补贴

1.建设补贴

(1)补贴条件

①本区范围内进行适老设施改造,能够为高龄、空巢、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洗浴和助浴服务;

②经区民政局认定,取得工商管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符合沐浴行业管理要求的企业和社会服务组织。

(2)补贴标准

老年人助浴点按照浴室助老洗浴硬件设施改造工程决算金额(经第三方审计)的5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个。补贴金额按照60%、40%两年补贴到位。

2.运营补贴

老年人助浴点每服务本区户籍一位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给予浴室1元/人次且最高不超过50元/人·年的运营补贴。

3.消费补贴

在老年人助浴点助浴,给予本区户籍特困、低保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4元/次且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年的洗浴补贴;给予本区户籍70周岁以上老年人1元/次且最高补贴50元/人·年的补贴。

为特困、低保中失能老人开展上门助浴服务的,按照1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助浴补贴。

示范性老年人助浴中心补助政策按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明确全区失能和高龄老年人集中助浴有关补贴标准的通知》(泰姜民发〔2022〕70号)执行。

五、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

1.补贴条件

(1)政府补贴对象。具有本区户籍、并居住在本区范围内的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四类对象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或70周岁及以上的自理老人。

(2)政府普惠对象。具有本区户籍、并居住在本区范围内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补贴标准

(1)政府补贴对象:①自理老人,享受100元/人·月居家养老上门服务;②60周岁及以上的半失能老人,享受250元/人·月居家养老上门服务;③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享受500元/人·月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特困人员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标准按政府部门有关最新规定适时调整。

(2)政府普惠对象:80周岁及以上老人享受30元/人·月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六、经济困难失能老人机构托养补贴

1.补贴条件

具有本户籍,入住定点机构的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四类对象中的7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2.补贴标准

(1)年满70周岁特困人员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按20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2)年满70周岁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人按2000元/月、半失能老人按18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3)年满70周岁低保边缘家庭、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老人按1800元/月、半失能老人按1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七、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补贴

1.补贴条件

具有本区户籍,且在本区长期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家庭,均可自愿申请对居家环境实施适老化改造,所改造的房屋,应当拥有产权或长期居住权,近期没有纳入动迁规划。

2.补贴标准

每个家庭申请最高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000元,其中: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家庭成员中有年满60周岁老年人,申请适老化改造的,按每户改造总费用的100%予以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

(2)家庭成员中有年满80周岁老年人,申请适老化改造的,按每户改造总费用的80%予以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4000元。

(3)家庭成员中有年满60周岁老年人,申请适老化改造的,按每户改造总费用的60%予以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0元。

八、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补贴、服务补贴

1.建设补贴

(1)补贴条件

具有本区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或70周岁以上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2)补贴标准

给予每张家庭养老照护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服务补贴

(1)补贴条件

①能为具有本区户籍80周岁及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的机构(组织)。

②服务机构(组织)需配备专业服务团队,包括医生、护士、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养老护理员等,具备相应资质,且持有健康证。

(2)补贴标准

经区民政局确定为服务对象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服务补贴(其中100元为线上服务费用)。

九、养老服务人才补贴

1.养老护理员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等级补贴

(1)补贴条件

本区范围内取得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高级、中级、初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在岗护理人员。

(2)补贴标准

按照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资格,分别给予副主任养老护理师、主管养老护理师、养老护理师5000元/人、4000元/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职业资格补贴。按照技师、高级、中级、初级职业技能等级,分别给予养老护理员3000元/人、2000元/人、1000元/人、500元/人的一次性职业资格补贴(健康照护老人专项能力证书享受养老护理员初级技能证书同等待遇)。以上补贴同一对象只享受一次,若取得更高级别职业资格证,可按照等级差额补差。

2.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

(1)补贴条件

在本区养老机构从事一线老年人护理服务的40周岁以下的持有养老护理专业技术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岗护理人员。

(2)补贴标准

给予一线养老护理员每个月500元/人的岗位补贴。

3.养老护理员入职奖励

(1)奖励对象

在本区范围内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5年且在岗的本科及以上、大专及中专院校养老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

(2)奖励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本科及以上、大专及中专院校养老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分别给予15000元、10000元、8000元的一次性入职奖励。

4.养老护理员竞赛奖励

(1)奖励对象

本区范围内参加国家、省、泰州、姜堰区级养老护理员竞赛中获奖的养老护理员。

(2)奖励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在国家级养老护理员竞赛中获奖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竞赛奖励;在省级养老护理员竞赛中获奖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竞赛奖励;在泰州市级养老护理员竞赛中获奖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0.5万元、0.4万元、0.3万元的一次性竞赛奖励;在姜堰区级养老护理员竞赛中获奖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0.3万元、0.2万元、0.1万元的一次性竞赛奖励。同一对象根据本年度获得的最高层级荣誉,领取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发(人社、总工会等部门组织的养老护理员竞赛奖励低于此标准的,按差额给予补足,不重复享受)。

5.区级十佳养老护理员、十佳助老员评比奖励

定期开展区级十佳养老护理员、十佳助老员评比,对获评对象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建设补贴

1.补贴条件

(1)由机构申请,上报改造方案,经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自行实施。

(2)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采取“小单元”式布局,每个专区可设多个单元,每个专区床位不少于12张。

(3)环境布置按照“居家”理念,着重打造温馨、舒适的家庭氛围,个性化设置熟悉的生活环境和怀旧场景。

(4)照护专区应从环境、活动、生理、心理等各方面营造适合认知障碍老年人的宜居区域和生活氛围,配套设置卧室、餐厅、客厅、公用卫生间、助浴室、怀旧场景以及活动、认知训练、作业疗法、五感疗法、运动疗法等自理能力训练的场所和功能用房。

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建设要求按照江苏省《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与服务规范》执行。

2.补贴标准

机构完成改造,经区民政局验收后,按每张床位15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新建成机构设置认知障碍照护专区,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张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在本文件第一、二项规定基础上增加10000元。

十一、智慧养老院建设补贴

1.补贴条件

(1)由机构申请,上报改造方案,经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自行实施。

(2)智慧养老院应建成智慧入住管理、智慧餐饮管理、智慧健康管理、智慧生活照护、智慧安全防护、智慧管理运营等基本建设内容。

(3)通过智慧养老院建设,在养老机构集成应用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养老机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2.补贴标准

机构完成改造,经区民政局验收后,按其投入总额的50%,最高补贴50万元。其中,用于网络环境布设、物联网等硬件设施设备金额不低于补贴总额的60%。新建成机构符合智慧养老院建设补贴条件的,在发放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基础上,可同时享受智慧养老院建设补贴。

十二、连锁化经营养老服务机构和为老服务加盟商奖(新增政策)

1.连锁化经营。同一法人连锁经营3家及以上养老机构,机构总床位在200张以上,其中:三级以上养老机构不少于2家,运营时间3年以上,运营质态良好、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养老机构(组织),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2.优秀加盟商。每年度对为老服务加盟商开展一次评比,对评为“优秀加盟商”的,给予3000元奖励。

十三、补贴申请及拨付方式

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按要求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拨付到位。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出申请,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凡申报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相关养老服务奖补。

十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

养老服务补贴、奖励资金主要为省、市、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或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资金。

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应如实填报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并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区民政局要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项目管理,提高养老服务项目运营成效。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与上述奖补政策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泰州市姜堰区民政局  泰州市姜堰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0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姜堰区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