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公共财政的扶持力度,进一步促进全区养老机构发展,根据《关于明确姜堰区养老服务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泰姜民发〔2018〕151号),全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一、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
1.项目范围:本区范围内政府投资以外的各种社会力量(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和外资)用非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在补助范围。
2.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以自有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形式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贴。民办养老机构非护理型床位、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以自有产权用房新建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形式举办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贴。一次性床位补贴按照40%、30%、30%比例分三年补助到位。
3.补助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2)已建成投入使用。其中,以租赁形式举办的养老机构连续运营6个月(含)以上。以租赁土地建设的项目,土地租期须在2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建设的项目,租赁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期限应在5年以上。
(3)新增床位不少于20张。
(4)申请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的,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设有独立的医疗机构、医务室或与医疗机构开展合作;②设有相对物理隔离的护理区域;③设有应急呼叫系统和护理床,有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④入住对象为失能或半失能老人;⑤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5;⑥服务对象居住房间人均不少于8平方米;⑦设有无障碍卫生间、独立洗澡间,并做好防滑倒等安全防护措施。
二、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1.补贴范围:本区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民办或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机构。其中,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机构补贴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在补贴范围。
2.补贴标准:按照符合条件入住老人自理、半失能、失能情况,分别30元/人·月、60元/人·月、8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3.补贴条件:
(1)取得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及设置养老机构备案证明;
(2)核定床位数不少于20张;
(3)入住老人需经过第三方评估确定能力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