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4〕泰姜行复第11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马厂西路100号。
申请人黄某不服被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1月9日作出的泰姜卫医罚〔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月1日本机关依法立案审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其通过上网学习针灸和按摩技术后,在自己开的杂货店门口设立招牌从事针灸和按摩等活动。2023年10月31日在给顾客进行针灸时,顾客建议发朋友圈宣传,后被申请人来查处,称申请人配合就不作罚款。过了几天,申请人在不知道内容情况下,经被申请人要求签了承诺书。又过了几天,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处罚决定,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现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减轻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无医师执业证书对多人从事了针灸、放血治疗等中医执业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自2023年4月起,在姜堰区××东村×号楼一层×车棚内擅自对多人从事了针灸、放血治疗等中医执业活动,共收取人民币200元。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而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其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其本人的医师相关资质证书,被申请人也未能查询到上述信息。二、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部分内容不实。其一,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讲过“这要我配合就不罚款”。其二,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是将承诺书等相关文件交给申请人后,再由申请人签字。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实施的针灸、放血治疗活动,使用了器械、手术等方法,并以治疗患者疾病为目的,属医疗执业行为。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法律竞合。被申请人从维护医疗管理秩序以及维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角度出发,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择一重罚,符合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四、被申请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对案件进行了受理、立案等程序,并依法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被申请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送达申请人。五、被申请人量罚适当。申请人要求“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请求不能成立。为维护良好的医疗卫生秩序,被申请人综合申请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配合调查态度、违法后果等情节,参酌裁量规范文件,对申请人予以低档的下限量罚,并无不当。申请人不具备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申请人要求“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请求不能成立。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接到社会举报称申请人在姜堰区××东村×号楼一层×车棚内开展针灸、放血治疗等中医执业活动。当日,被申请人立案,并至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门外招牌上有“中医×××× 刮痧拔罐 体雕放血 针灸艾灸 头疗足疗 专治颈椎腰椎 各种疼痛 联系电话187××××××××”;店内一顾客张某甲背部扎有两根针灸针坐于按摩床边,申请人站于顾客旁;店内放有一次性采血针与一次性无菌针灸针器械,一本记录有“王某放血150元”等内容的笔记本,被申请人将现场物品包括72支未使用针灸针、2支已使用针灸针、34支采血针、1本登记本及2张名片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被申请人在现场对顾客张某甲以及申请人进行询问。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2023年11月1日前提供中医医师资质证书等材料。被申请人作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未取得相关执照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申请人签订承诺书,承诺其遵守法律规定,未取得相关执照不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否则承担一切后果。2023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被申请人经过合议、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审批等程序,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泰姜卫医罚告[2023]2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被申请人经过集体讨论、审批程序,于2024年1月9日作出泰姜卫医罚[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申请人停止违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没收用于开展非法执业活动的药械108件,并处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并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执业证书。申请人店名称为“中医××××”,开设刮痧拔罐、体雕放血、针灸艾灸、头疗足疗,其中体雕放血是使用一次性采血针进行穿刺放血,针灸是使用一次性无菌针灸针根据穴位进行针扎治疗。申请人通过网络渠道购买一次性采血针和一次性无菌针灸针。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31日,申请人在店内给其朋友张某乙进行刮痧、针刺放血、拔罐放血,并收取费用;申请人在店内给王某及其朋友进行放血治疗,并收取费用;申请人在店内给张某丙进行针灸,未收取费用,申请人给他人进行放血、针灸共计收取费用200元。
申请人持有微信号为wxid××××,昵称为中医××××的微信账号,于2023年8月7日在该账号朋友圈发布治疗视频进行宣传;申请人持有抖音号为jinniujie×××,名称为精选中医××的抖音账号,于2023年6月26日、7月16日、7月22日、10月19日、10月31日发布治疗视频进行宣传。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证人证言和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为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中医诊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技术、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本案中,申请人以治疗颈椎腰椎各种疼痛为由,为他人进行拔罐、放血、针灸等,属于中医诊疗活动。申请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其店亦未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他人进行拔罐、放血、针灸等,属于使用针刺进行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第二项规定,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申请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申请人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根据《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应当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申请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法律规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被申请人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并无不当。申请人无任何医疗背景、资质,仅是通过网上学习即为他人多次开展中医诊疗活动,不具备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但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积极改正,具有从轻的情节,被申请人综合考虑申请人情况,给予申请人责令申请人停止违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没收用于开展非法执业活动的药械108件,并处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的处罚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前履行了调查、集体讨论、法制审核等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泰姜卫医罚[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1月9日作出泰姜卫医罚[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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