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符某不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告知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姜堰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1-19 10:49 浏览次数: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2〕泰姜行复第60号

申请人符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长江西路4号。

申请人符某不服被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5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2月5日,本机关依法立案审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及依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在抖音平台商家“姜堰区顾高镇某羊肉批发部”,花费237元购买真空包装熟羊肉1500克。11月6日收到羊肉。后在食用过程中,发现该羊肉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信息等,亦无其他任何文字信息。查询得知买到了三无食品,而三无食品是国家所明令禁止出售的。申请人于11月10日和11月19日2次拨打泰州市12345便民服务热线,向有关部门反映该问题。后续2名市监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本人。内容为:该商家确实出售了三无食品,也存在违规行为,但因商家只出售了一单,证件齐全,故本次只能责令改正,欢迎你下次再来举报,如果下次再发现我们才可以予以查处。后续被申请人在12345热线上答复:因商家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已责令改正。《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另外,经查询该商家只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涉及无证生产。并不是被申请人所说的商家证件齐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熟制食品贮存和运输的温度和时间要求,即使在冷藏条件下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也不得超过24小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售熟肉的许可条件和生产要求存在很大差异。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但被申请人在没有事实和依据的情况下,直接肯定商家证件齐全,以此为借口草率结案,对商家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充当违法商家保护伞。

该商家在网络平台公然出售三无食品以及无证生产,依照上述规定,应当予以查处,严格执法。截止11月26日,商家仍在抖音平台出售熟羊肉,亦未改正。被申请人面对商家清晰的违法事实,包庇纵容违法商家,认定事实不清,毫无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意识,亦未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结案理由属不作为,执法不严,包庇违法商家,请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告知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已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2022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收到申请人通过市12345政务热线反映的投诉举报信息(工单号DH9932120022111002732),于2022年11月15日对被投诉举报人姜堰区顾高镇某羊肉批发部开展检查,当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1234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履行投诉举报处置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姜堰区顾高镇某羊肉批发部在抖音平台销售的熟羊肉属于三无产品,多次沟通销售者未果。经调查,姜堰区顾高镇某羊肉批发部在抖音平台开设店铺(店名:姜堰区顾高镇某羊肉批发部),主要从事熟羊肉销售,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店共成交订单1笔(购买人为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从他人处购得熟羊肉,为方便销售其拆除原包装以散装方式对外销售。2022年10月21日,投诉举报人在抖音平台下单3斤熟羊肉,2022年11月5日,被投诉举报人采取抽真空包装的方式将3斤熟羊肉打包发货给举报人,真空外包装上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标注相应的信息。针对上述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人经调解,于2022年11月15日为申请人办理了退款手续。因被投诉举报人实际只销售了1单且已退款,其违法行为比较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故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已就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要求。申请人要求撤销投诉举报答复并重新处理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在抖音平台“姜堰区顾高镇某羊肉批发部”店铺下单一份“苏北小山羊,熟羊肉,水煮羊肉,3斤起包邮”商品,价格为237元。

11月10日和11月19日,申请人通过12345便民服务热线称,该店铺销售上述产品属于三无产品,要求查处该商家,并按消协法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接诉后,2022年11月15日10:59使用手机15195215192联系申请人,添加申请人微信后,申请人提供交易的相关截图和照片等材料。2022年11月15日15:00,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姜堰区顾高镇某羊肉批发部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经查,投诉举报人在抖音平台店铺仅销售一笔,该笔订单编号为4991848653434289362,下单时间为2022年10月21日,数量为3斤,金额为237元,即为申请人所购买订单。姜堰区顾高镇某羊肉批发部经营者薛某陈述,该笔订单中的熟羊肉购自于姜堰区某牛羊肉经营部,其提供的进货单据上载明“收货单位:薛某,2022年11月4日,名称及规格:熟羊肉,数量:10,单价:70,金额:700”等内容,该批熟羊肉共销售出3斤,剩余自家食用。被投诉举报人陈述,该批熟羊肉购进时外包装上是有生产厂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因其售卖散装熟羊肉,故未将外包装保留并发给客户。2022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向被投诉举报人下发泰姜市监责改〔2022〕200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投诉举报人予以改正,改正内容为“销售散装食品的外包装需依法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内容”。经过被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沟通,同日22:53,被投诉举报人全额退款给申请人。2022年11月16日上午11:43,使用手机15195215192再次联系申请人,告知其调查和处理情况。2022年11月21日16:22被申请人使用手机18752484130联系申请人,告知其诉求事项办理情况。

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12345平台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被举报人在抖音店铺“姜堰区顾高镇某羊肉批发部”共售出一单,即为申请人所购买订单,该订单在抖音店铺平台系统显示2022年11月15日22:52:45,已退款给买家,退款金额为237元。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11月11日收到举报后,于2022年11月1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对于涉案产品外包装问题,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被申请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无不当。

对于被举报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问题,被举报人并非案涉熟羊肉生产厂家,其所售熟羊肉是购自于姜堰区某牛羊肉经营部,进货单据显示11月4日共购入10斤,拆除外包装后进行散装售卖,其中3斤进行真空包装后销售给申请人,剩余部分自家食用并未售出。故被举报人行为属于散装食品批发、零售,符合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

此外,被举报人在抖音店铺“姜堰区顾高镇某羊肉批发部”共售出一单,且已全额退款,且该店铺销售量截至目前仍为0,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案中被举报人属于上述规定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6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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