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3〕泰姜行复第31号
申请人沈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烟草专卖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三水大道216号。
申请人沈某不服被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烟草专卖局2023年3月8日作出的姜烟专[2023]注销第001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通知书》,于2023年3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日,本机关依法立案审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提供的营业执照于2022年1月13日被注销,新执照于2021年12月19日注册。2022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11日期间,被申请人多次检查其营业执照,均未告知烟草许可证不可使用,其也一直经营卷烟。被申请人作为烟草专卖管理者,未及时提醒、告知申请人烟草许可证的问题,导致其错过了六个月内申请恢复营业执照的期限,无法恢复与烟草许可证相关联的营业执照。另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持证人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其烟草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变更为相符。综上,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姜烟专[2023]注销第001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通知书》。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程序正当、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被申请人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人原向被申请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提供的营业执照于2022年1月13日由其本人申请注销,其行为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的情形,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告知书。1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陈述申辩,3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注销通知书及陈述申辩答复书,并于3月8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程序正当。二、关于申请人认为普法不到位的问题,申请人作为烟草专卖零售户,应当对烟草专卖许可的制度充分知晓;关于申请人提起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是指持证人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基于的营业执照的信息发生部分变更的,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人的原执照已注销,不属于原执照信息的变更。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通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本机关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8年9月25日注册一营业执照,该执照注册号为321284600260601,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沈某,申请人于2009年12月份以该营业执照申请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321303105076,企业(字号)名称为沈某。2021年12月19日,申请人注册了注册号为92321204MA27H0W38D、名称为姜堰区××牛肉馆、经营者为沈某的营业执照。2022年1月13日,申请人注册号为321284600260601的营业执照被核准注销。
2023年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姜烟专[2023]注销告第001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由于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所提供的营业执照于2022年1月13日被注销,拟决定注销其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告知了申请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2023年1月12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进行陈述申辩,称其并非主动申请注销工商营业执照,要求参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处理。2023年3月7日,经被申请人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同意作出注销决定。2023年3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陈述申辩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营业执照被注销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且营业执照注销是否由本人主观作出与注销药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无直接关联。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姜烟专[2023]注销第001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通知书》,决定注销申请人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件。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和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被申请人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作出案涉注销通知的职权。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注册号为321284600260601的营业执照于2022年1月13日被核准注销,该营业执照是申请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所提供的的营业执照,根据上述规定,应当注销申请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通知并无不当。
三、至于申请人所称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根据该规定的内容,持证人可以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提出变更申请的情形是指所基于的营业执照的部分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营业执照被注销并不属于上述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3月8日作出的姜烟专[2023]注销第001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