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3〕泰姜行复第49号
申请人李某甲。
被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人民路1号。
申请人李某甲不服被申请人不予同意其变更申请,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次日,本机关依法立案审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农业农村部有关意见要求,农房建设要先精心设计,后按图改造,要统筹主房、辅房、院落等功能。平面图中主房、辅房、院落在宅基地范围(12.9×10.5)内统筹布置,其中主房房基面积92.88平方米、厨房房基面积14.19平方米、雨棚投影面积15.015平方米、留白面积13.365平方米。主房不存在少批多建问题,多建的辅房也不属于违章,宅基地范围内的辅房不属于违章建筑。且《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取消了房屋占地不得超宅基地70%的规定。从申请人建房之初,有关领导多次到现场,但并未指出申请人少批多建,也未要求申请人整改。申请人变更后的建筑层数符合“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的规定,变更后的建筑高度以及平屋面符合相关要求,综上,被申请人不予同意申请人变更申请违法,请求本机关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同意变更申请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合法,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村民应当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泰姜政办[2021]30号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5平米,泰政规[2015]2号规定,村民个人建房由城乡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民个人建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申请人家庭人口三人,建房审批的宅基地面积135平米,房基占地面积92.21平米,建筑层数2层,层高为7.2米,而申请人房基占地面积实际达150平米,明显属于少批多建,超过面积建筑属于违章。申请人要求变更房屋层数为三层并无依据,泰姜政规[2021]1号《关于落实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加强手续不全项目处置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申请人房屋属于300平米以下限额以下建筑工程,只能建设两层以下(含两层)的住宅,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同意变更申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请求本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6日,相邻权人李某乙、丁某等均表示对申请人建房屋2层、长11.28米、宽8.18米、檐口高度7.2米无异议。申请人所在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一致同意申请人原址翻建房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原址翻建房屋的申请,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住宅(规划许可)申批表》,申请户主为杨某,家庭成员为李某甲(户主儿子)、刘某(户主儿媳);申请人原宅基地207㎡,原房屋建筑面积152.44㎡;申请人拟申请宅基地面积135㎡,房基占地面积92.21㎡,住房建筑面积188.18㎡,建筑层数2层,建筑高度7.2米;申请理由为原有房屋老旧且承重梁变形,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均同意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作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承诺:在新住房建设放线前,按照规定拆除原两处宅基地所有旧房,并无偿推出原多处一份宅基地;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批准后3月内建成并使用。同日,申请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将申请人建房进行建住宅户公示。
2022年7月5日,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姜堰分局白米中心所出具“符合白米镇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意见。2022年8月1日,白米镇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出具“在原宅基地按规定建房”的意见,同日,白米镇农业农村局出具“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申请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的意见;2022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出具审核批准意见。
2023年4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乡村建设规划变更许可申请,请求变更房屋层数为三层,高度变更为9.4米平面屋面。2023年5月5日,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建设和生态环境局作出答复称申请人户房屋少批多建,属于违章建筑,要求申请人按批准手续整改,变更申请不予同意。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责令停工、停止建设、核查通知,认为申请人房屋少批多建,涉嫌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要求申请人停止建设行为,并携带相关材料到被申请人处接收调查处理。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要求申请人房屋按照规划许可建设,拆除超建部分,檐高不超过7.2米。另,申请人现房屋房基长12.97米,宽10.55米,已建至第三层,目前处于停工状态。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证人证言和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不予同意变更申请由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建设和生态环境局作出,白米镇建设和生态环境局是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内设机构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因此,姜堰区白米镇人民政府是适格的被申请人。
二、《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建房应当服从规划管理,由城乡规划部门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受城乡规划部门委托,负责规划验线、规划条件核实等工作。泰州市姜堰区农业农村局、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姜堰分局以及泰州市姜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统一全区村民宅基地审查、审批和建设等事项办理的通知》第三项审查内容中的第4小项关于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办理中,镇(街道)宅基地审批后,将宅基地审批表、宅基地批准书、规划位置图、建筑平面图及镇(街道)同意建房的书面意见,汇交自规中心所上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姜堰分局统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上述规定可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如果申请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由自然资源规划局核准变更,被申请人并不具有核发或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职能。被申请人的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但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应当清楚自己的职能内容,被申请人在没有职能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一并告知申请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