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3〕泰姜行复第62号
申请人田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前进南路8号。
申请人田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新村××幢××室房屋雨棚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日,本机关依法立案审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新村××幢××室系其父亲(2022年病故)2017年拆迁时以产权调换形式安置的房屋,该房屋交付过户时间是2017年6月,房屋交付时雨棚已经存在,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30日建设雨棚是错误的。被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雨棚是违法建筑,因此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拆除无事实依据,被申请人自行拆除雨棚亦无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执法并未体现人性化,即使原房主建设雨棚未经过批准,但其并未影响城市整体规划,而且雨棚的存在也遮挡了坠落物、大雨等。该雨棚在2017年时已经存在,至2023年已经超过二年,被申请人已经超过了对该雨棚处理的时效。另外,被申请人翻墙爬入申请人家中将雨棚拆除,严重违法。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新村××幢××室雨棚拆除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回复原状。
被申请人辩称,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二、申请人××新村××幢××室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事实清楚,且该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申请人称2017年6月之前已存在与事实不符,罗塘街道行政执法局会同桃园社区于2022年10月17日发放停止施工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当时雨棚钢结构搭建好,但玻璃尚未全部安装完成。2023年1月11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至现场核查,申请人户正在安装玻璃,遂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自行整改并恢复原状。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院内搭建阳光雨棚,围成封闭空间,改变了原有设计规划,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建筑物的外观及构造已经确定,申请人在楼顶平台搭建雨棚的行为势必改变原有规划,不可能通过补办许可证等措施消除影响,依法应予拆除。三、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合法,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被申请人在实施强拆前履行了上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四、案涉违建未超过处罚时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涉及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意见》的通知,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行政处罚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在违法事实存续期间和纠正违法行为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的,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综上,被申请人拆除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本机关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在××新村××幢××室外墙上张贴《责令改正通知书》,称××新村××幢××室户主在院内建设阳光房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户立即拆除阳光房。2023年1月11日,由于申请人家中无人应答,被申请人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贴于××新村××幢××室门上,称申请人户在院内搭建阳光房的行为涉嫌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户主在2023年1月15日18:00千自行拆除阳光房,逾期不改正,被申请人将依法处理,并有桃园社区工作人员丁某见证。2023年5月30日,由于申请人家中无人应答,被申请人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张贴于××新村××幢××室门上,称申请人户在院内建设雨棚的行为,涉嫌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户主在2023年6月3日前限期拆除,恢复原状。2023年6月29日,被申请人至××新村××幢××室将案涉雨棚拆除。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和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案件事实,申请人称案涉雨棚在2017年之前已经存在,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雨棚属于在建违法建设,在答复中称案涉雨棚建在2022年10月将钢结构搭建好,在2023年1月安装玻璃,但其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未能将事实查清。
二、关于案涉雨棚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此可见,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户雨棚并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户的雨棚,其实质是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在房屋外安装铝合金窗户,从而借助合法建筑的墙体,共同围成封闭空间,客观上增加了私有部分面积,改变了原有设计规划及建筑物原有外立面,不可能通过补办规划许可或局部拆除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综上,申请人户的雨棚属于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拆除。
三、关于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首先,被申请人在送达相关文书时直接张贴于申请人××新村××幢××室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家中无人的情况下,直接将通知张贴于申请人××新村××幢××室门上,其送达方式不符合上述关于留置送达的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未联系申请人或申请人其他亲属的情况下,也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故,被申请人送达通知书的程序不合法,未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
其次,被申请人直接将申请人院内雨棚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作了一般性规定,其中,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三条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履行的程序作出了规定。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程序作了特别规定。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违法建筑的拆除规定了非常严谨的程序,即行政机关应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拆决定等程序,实施强制拆除前,还要进行公告,并等待相对人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后方可实施。显然,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程序。
退一步讲,即使案涉雨棚可以认定为在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被申请人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即由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如果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直接对当事人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而被申请人未将限期拆除的通知有效送达,也未接受姜堰区人民政府的责成,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被申请人拆除××新村××幢××室房屋雨棚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拆除××新村××幢××室房屋雨棚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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