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3〕泰姜行复第32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长江西路4号。
申请人吴某认为被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日本机关依法立案审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及依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12月3日通过12345政务热线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烧烤店消费纠纷,被申请人12月5日接收诉求,12月10日回复据调查该店铺正在转让。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本案中诉求人工单含有无证经营凉菜举报线索,依法应该分别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三十一条,申请人工单内容含有餐饮店经营违法食品举报,被申请人仅在2022年12月10日告知答复期限至2023年2月2日。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属于违法,请求复议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单后进行了核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已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12345政务热线登记的投诉单(编号:WP9932000022120344685),反映申请人通过“饿了么”平台购买姜堰区某烧烤店的凉拌黄瓜窜味,该店现场不具备冷食类制作环境,无网络经营资质等问题。接12345政务热线交办单后,当日我局执法人员联系申请人,要求其提供饿了么平台消费凭证,申请人未能提供其消费凭证,仅反映其消费时间大约为8月底。当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姜堰区某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处于停业状态,经查,2022年8月该店处于装修状态,未在“饿了么”平台经营。经调查该店饿了么平台信息显示,该店已在“饿了么”平台下线,下线原因为正在转让。综上,因申请人未能提供消费凭证,所提供的消费时间与商家实际经营状况不符,无法查证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属实。综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和第十五条第五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于其投诉情况不予受理,申请人举报的线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可以立案的条件,本局决定不予立案。2022年12月6日11时30分,被申请人已通过固定电话与申请人进行了联系,就相关情形进行了告知。2022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将相关处置情况上传12345平台,2022年12月9日12345热线工作人员回访申请人,申请人电话无人接听。被申请人上述处置已履行法定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二、申请人复议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立案告知情况与事实不符。因申请人在12345平台投诉时未提供消费单据,我局执法人员与其联系时其亦未能提供,且口述的消费时间与被举报人实际经营状况不符。2022年12月6日11时30分,被申请人已将投诉不予受理、举报不予立案的情况电话告知了申请人,相关处理结果也已经于12月7日上传了12345平台,申请人通过电话和12345平台已经知悉了其投诉举报处置的结果。申请人复议书中称本局于12月10日告知其处理期限至2022年2月2日的情况也与实际不符,1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未联系申请人。另申请人复议材料里提交了消费证明显示实际消费时间为7月23日,并非申请人之前告知的8月底。申请人在实际消费时间4个多月后才进行举报,且举报时不能提供消费凭证,但复议时却提交消费凭证,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过程以及后续寻求救济的过程有悖于常理。在此期间,被举报人已经停止营业,店面重新装修,营业执照已经注销,导致目前被申请人亦无法再立案调查。三、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时限。被申请人于12月6日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才提出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的申请已经超过六十个日。综上所述,申请人复议请求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事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附件中提供购买订单及小票,载明其于2022年7月23日在“饿了么”平台购买姜堰区某烧烤店的凉拌黄瓜一份,原价为11元,实付8.56元,购买勇闯天涯一份,原价为8元,实付6.22元,包括包装费及配送费,在线支付共16元。2022年12月3日申请人通过12345政务热线投诉,其购买的凉拌黄瓜属于冷食类,且串味变质,被投诉举报人店铺不具备冷食类制作要求,制作人员没有佩戴防护,案板刀具没有区分,没有单独隔间,没有制作冷食和保健品网络经营资质,无法保障食品符合标准,属于不安全产品,同时违反网络经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要求依法处理并赔偿1000元。
2022年12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交办的投诉单,同日被申请人联系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在“饿了么”平台购买姜堰区某烧烤店案涉产品的消费凭证,申请人未能提供该消费凭证,反映其消费时间大约为8月底。12月6日10:45被申请人对姜堰区某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经调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处于停业状态,未发现制售凉菜,被投诉举报人2022年8月处于装修状态,未在“饿了么”平台经营,且被投诉举报人已在“饿了么”平台下线,下线原因为门店转让。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反映消费时间为2022年8月且未提供消费凭证,经现场调查,被投诉举报人自2022年8月开始装修,未在“饿了么”平台从事餐饮服务,故被投诉举报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情形,决定不予立案。12月6日11:34被申请人通过固定电话0523-88242002与申请人进行了联系。12月7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上传至12345平台,处理意见载明:“工作人员与诉求人核实当时通过饿了么平台消费的凭证,诉求人未能提供其消费证明。诉求人表示其于今年8月底左右进行的消费。工作人员经核实该餐饮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该餐饮店8月底正在进行装修,并未正常营业……2022年12月6日11时30分,我单位已与诉求人联系通过固定电话进行了联系。”12月9日16:26泰州市12345热线工作人员回访服务对象,无人接听,12月10日9:55泰州市12345热线工作人员回访服务对象,其电话提示无人接听。
另查明,姜堰区某烧烤店的营业执照信息登记状态为注销,其在“饿了么”平台显示已下线,原因为门店转让。
此外,用户号码为0523-88242002的长途详单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通话记录中,12月6日11:34:01及15:07:14与申请人提供的手机号码156××××××××通话,12月10日无通话记录。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日通过12345政务热线投诉举报,被申请人12月6日收到12345政务热线平台编号为WP9932000022120344685的交办单,当日与申请人联系要求提供消费凭证,且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后认为被投诉举报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情形,11点34分被申请人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12月7日将处理结果上传至12345平台对该交办单进行了回复。故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其相关法定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另外对于申请人提出关于被申请人在12月10日联系其告知处理期限的情况,据核查与申请人联系的固定电话中未有该时间的通话记录,申请人也未提供相关证明证明,且泰州市12345热线工作人员在12月9日及10日分别回访申请人均未有人接听,12345政务热线平台显示12月10日9:57该工单已经办结,故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在12月10日联系其告知处理期限至2023年2月2日的情况本机关不予采信。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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