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不服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为一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姜堰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3-18 15:38 浏览次数: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2〕泰姜行复第6号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民政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南环路1001号科技大厦8楼。

第三人张某。

申请人曹某认为被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民政局作出的姜政婚(2001)字第0841号婚姻登记行为错误,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月13日,本机关依法立案审查。1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第三人送达《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及依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1年与李某在娄庄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后来没几个月随即离婚,同年与张某在姜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当时村里给开的是未婚证明,后来2011年申请人与张某离婚又复了婚。2022年因跟张某由于感情不和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被告知申请人与李某仍处于婚姻状态,无法办理与张某的离婚登记手续。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案涉结婚登记。

被申请人辩称,2001年8月23日,申请人曹某与案外人李某到娄庄镇人民政府申请结婚登记,娄庄镇人民政府为其办理了姜娄(2001)字第114号结婚登记。2001年12月4日,申请人又与第三人张某至被申请人处申请结婚登记,二人现场提供了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等材料,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审查后,认为二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故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当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并未与民政系统联网,被申请人不知晓申请人已与李某在娄庄镇人民政府办理过结婚登记,曹某隐瞒该事实致使被申请人作出了案涉婚姻登记行为。据此,尽管案涉登记应予撤销,但被申请人并无过错。

第三人提交书面答复称对撤销案涉结姻登记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23日,申请人曹某与案外人李某在娄庄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姜娄婚(2001)字第114号。2001年12月4日,申请人又与第三人张某至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二人现场提供了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其中曹某婚姻状况证明为娄庄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一栏标注为“未”,曹某亦未如实陈述其已与李某在娄庄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的事实,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审查后,认为二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姜政婚(2001)字第0841号。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和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在婚姻登记中,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本案中,申请人曹某和第三人张某在申请案涉结婚登记时出具了符合结婚登记要求的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因当时乡镇与部门婚姻登记系统尚未联网,被申请人在审查时未能发现申请人已登记结婚的事实,基于当事人的不实陈述和虚假婚姻状况证明为其办理了案涉婚姻登记,属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民政局作出的结婚证字号为姜政婚(2001)字第0841号婚姻登记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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