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2〕泰姜行复第51号
申请人某纺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上海路88号。
第三人陈某。
申请人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9月1日作出的苏1204工认〔2022〕65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日,本机关依法立案审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陈某为申请人公司职工,2022年7月10日2点左右,陈某在申请人梳棉车间8号机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后送至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左侧2-5手指开放性损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2、左环指开放性指骨骨折;3、呼吸心跳骤停;4、急性左心衰竭;5、缺氧缺血性脑病;6、休克;7、低钾血症;8、高乳酸血症。目前仍在该院住院治疗,还处于昏迷不醒中。2022年7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陈某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后认定陈某在申请人梳棉车间操作8号机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1、左侧2-5手指开放性损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2、左环指开放性指骨骨折。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申请人提交的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所列全部病情认定为工伤错误。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1204工认〔2022〕65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所作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职能。2022年7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认定其单位职工陈某受伤为工伤,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于当日受理,随后进行相应调查后于9月1日作出本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陈某和申请人。二、被申请人所作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被申请人调查,陈某入院治疗时神智清醒,入院诊断仅为上肢损伤、手指骨折,手术后诊断也仍为左手2-5指开放性损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失、左环指开放性指骨骨折,仅是在全麻后外伤手术后拔管数分钟后才出现心率下降、呼吸困难等症状。因此,陈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所发生的事故仅造成了左手手指受伤,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7月13日出具的疾病证明中所载其他症状并非工伤事故造成,而是诊疗行为所致。故被申请人对陈某指部伤情认定为工伤,其他症状不予认定。综上,被申请人所作工伤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第三人未作答复。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陈某,女,1969年4月出生,为申请人某纺织有限公司梳棉挡车工。2022年7月10日凌晨2:00左右,陈某在梳棉车间8号机操作时发生事故,左手手指被运转中的机器夹住,后被送至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就医,受伤时陈某神志清醒,无昏迷情形。陈某于2022年7月10日4:21收入骨二科住院,其入院记录现病史载明:患者于入院2小时余前不慎被制棉机器压伤致伤左手2-5指,伤后感左手2-5指创口疼痛、流血,伴有手指活动受限,伤后未昏迷,后至我院急诊行创面包扎,查左手X线检查后,拟“左2-5指开放性损伤”收住我科进一步治疗。患者伤后无畏寒、寒战,无头痛、头昏,无胸闷、气急,无心悸,无呼吸困难……。初步诊断:1.左侧 手指开放性损伤 多处 2.左环指开放性 指骨骨折。
2022年7月10日9:20至11:10,陈某行清创探查,环指指骨骨折复位克氏针固定术,肌腱、血管、神经修补术,手术等级三,麻醉方法为全身麻醉。其2022年7月10日15:00病程记录载明:患者陈某,女性,53岁。因“外伤致2-5指疼痛、流血2小时余”住入我院。入院后急诊在全麻下行手外伤手术治疗,手术过程顺利,术后拔管数分钟后出现心律下降、呼吸困难,立即使用阿托品静推治疗,呼吸机辅助呼吸,心律仍持续性下降,立即予以心肺复苏,肾上腺素静推、气管插管等治疗,复苏成功后患者出现粉红色泡沫痰,听诊肺部湿啰音,考虑左心衰竭,予以甲强龙、速尿等治疗,并请心内科会诊协助治疗。经抢救后左心衰症状好转,因苏醒困难转入ICU进一步治疗。
2022年7月10日15:21重症医学科一科转入记录载明:患者陈某……收住我院骨科。入科后完善相关检查,急诊全麻下行清创探查,环指指骨骨折复位克氏针固定术,肌腱、血管、神经修补术,术后拔管后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立即予以心肺复苏,随后患者恢复自主心律,因患者病情危重,术后转我科。转入后诊断:1.缺氧缺血性脑病?2.呼吸心跳骤停 心肺复苏术后3.高乳酸血症4.低钾血症5.左侧2-5手指开放性损伤 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6.左环指开放性 指骨骨折 患者术后拔管后出现心跳骤停,立即予以心肺复苏,苏后患者恢复自主心律,入科时昏迷,双眼上翻,有抽搐,血气提示乳酸高,查体四肢肌张力下降,缺氧缺血性脑病需考虑;结合血气检查结果,高乳酸血症、低钾血症可诊断。后陈某一直昏迷未苏醒,目前仍在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一科接受治疗。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和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依申请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定职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证人证言、医院入院记录等均证实第三人陈某在受伤及入院手术前神志清醒无昏迷情形,其入院诊断和手术后诊断均为1、左侧2-5手指开放性损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2、左环指开放性指骨骨折。其相关病程记录及重症医学科一科转入记录均显示陈某是在全身麻醉手术后拔管数分钟后出现的缺氧缺血性脑病、呼吸心跳骤停、高乳酸血症、低钾血症等其他症状,故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为1.左侧2-5手指开放性损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2.左环指开放性指骨骨折。被申请人所作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9月1日作出的苏1204工认〔2022〕657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