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长江西路4号。
申请人赵某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其于2021年6月28日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并答复,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日本机关依法立案审查。2021年11月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
本机关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本案的行政复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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