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认为区市场监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姜堰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11-18 09:17 浏览次数: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长江西路4号。

申请人赵某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其于2021年6月28日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并答复,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日本机关依法立案审查。2021年11月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

本机关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本案的行政复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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