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不服梁徐街道办事处关于申请建房的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姜堰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11-16 10:00 浏览次数:

申请人 刘某甲。

被申请人 泰州市姜堰区梁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中心街28号。

第三人 刘某乙。

申请人刘某甲不服被申请人泰州市姜堰区梁徐街道办事处2021年6月18日《关于刘某甲申请建房的答复意见》,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8月17日,本机关依法立案审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及依据。

由于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了对原泰州市规划局《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泰政规〔2015〕2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本机关无权对上述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故本机关于2021年8月23日依法将该文件移交泰州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并依法将案件中止。2021年9月27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向本机关出具《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泰政规〔2015〕2号)不存在违反上位法的情形的函,2021年9月29日,本机关恢复对案件的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一、《答复意见》与事实不符,第三人户并不享有0.576亩的两份宅基地,即使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一户多宅,如果来源合法,任何部门无权剥夺或分割;被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证明第三人拥有0.576亩、两份宅基地;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承认了申请人无居住房屋并取得宅基地的事实,被申请人即使有权撤销申请人宅基地,其没有在最长五年的撤销期限内履行撤销程序。二、《答复意见》法律适用错误,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适用的《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可以规范实体内容。《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违反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超过二百平方米”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人和申请人均应享受二百平方米宅基地。三、申请人的宅基地是合法占有,申请人于2003年经过申请、村民会议等合法取得案涉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被申请人无权干预。宅基地一经取得,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可以收回村民已经拥有的宅基地。四、申请人申请在案涉宅基地上建房是依法行使使用权权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利用案涉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即使需要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政策也是充分保障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转用指标。2020年1月1日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再负责宅基地的审批,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履行申报手续,被申请人无理由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五、申请人申请建房主体适格、材料齐全、内容真实、程序合法。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确认被申请人2021年6月18日作出的《关于刘某甲申请建房的答复意见》违法并撤销,责令被申请人20日内重新作出许可,请求审查原泰州市规划局《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合法性。

被申请人辩称,其向泰州市姜堰区梁徐街道桥黄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了解,申请人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已享受应有的宅基地,申请人提出的“照顾安排宅基地”是申请人户的自留地,不符合宅基地建房的要求,故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建房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答复。另,被申请人在对其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自我审查时,发现作出的《关于刘某甲申请建房的答复意见》程序不当,故于2021年8月25日撤回了上述答复意见。

第三人称,其父建造了两处房屋(在东西相邻的二份宅基地上),其父去世后,其继承了西侧的宅基地,东侧宅基地由其侄子刘某丙继承。2003年,《村庄规划》和宅基地分配会议确定申请人分获一份宅基地即案涉土地。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0日,申请人作出建房申请一份,向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桥林村村委会(以下简称桥林村委会)申请批准建房事宜。村民代表曾于2019年3月6日开会讨论关于申请人申请建房一事,会议记录中载明:“代表们经过协商后表示同意,但要做好邻居关系。”2019年5月10日,桥林村委会曾在村民委员会意见一栏注明“根据村民代表2003年生产组重新调田落实的新宅基,请主管部门现场勘查,批办相关手续为盼”。2019年6月12日,原姜堰区梁徐镇人民政府作出姜梁信复〔2019〕18号处理意见书,其中载明“2016年,原照顾给你的宅基地土地性质已被调整,现今你由于儿子大了需回来居住,申请在原照顾你的宅基地上建房,根据相关土地政策规定,无法办理建房手续。”2020年6月16日,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姜堰经济开发区中心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经调查了解、现场踏勘,刘某甲住于姜堰区梁徐街道,其反映的拟建房土地位于九组村民刘某丁户西侧、刘某戊户南侧,根据姜堰区梁徐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土地为一般农用地,不符合梁徐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街道总体规划。2019年11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建房申请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1日签收。被申请人一直未作出答复,后申请人将被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答复的法定职责,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决要求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建房申请作出处理。2021年6月15日,桥林社区(原桥林村委会)作出《关于刘某甲宅基地的情况说明》,称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以第三人为户主的家庭承包户享受承包土地的人口为四人(包含申请人),标准是1.06亩/人,此标准包含自留地、宅基地、口粮田(水田、旱地)等,承包土地总面积4.24亩,其中宅基地面积是0.576亩;根据第三人户实际情况,0.576亩宅基地为两份完整的宅基用地,根据“一户一宅”以及宅基地标准120平方米(0.18亩)/户的相关规定,第三人户享受两份标准宅基地,且实际建有房屋;2003年对申请人重新安排的宅基地实际是二轮土地承包时第三人的自留地,但申请人二轮土地承包时已有宅基地,不应把自留地改为宅基地。2021年6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刘某甲申请建房的答复意见》,告知了申请人桥林社区反映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申请人申请建房只可在老宅基地上原址翻建房屋,其建房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2021年8月25日,被申请人自行撤销其2021年6月18日作出的《关于刘某甲申请建房的答复意见》。

另查明,涉案土地性质为一般农用地。农村承包权(2005)第0600818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刘某乙户承包地总面积4.24亩,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包括第三人、陈某、申请人、刘某己。2017年,土地确权时,以第三人为户主户享受承包地总面积3.34亩,家庭成员包括陈某、申请人及刘某己。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村民个人建房,按下列程序报批:(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建房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示期10日。期满后无异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报所属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核。(三)根据村庄规划,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城乡规划部门。(四)村民个人建房需办理建房用地手续的,由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用地红线图。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比对用地红线图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类等。符合用地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建设用地审批通知书》。(五)城乡规划部门接到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关于村民个人建房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六)建房申请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经所属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有关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线。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上述程序,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显然程序违法,但鉴于所涉答复被申请人已自行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2021年6月18日《关于刘某甲申请建房的答复意见》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于两个月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姜堰区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