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4-29 10:1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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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法律、政策规定,本机关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开你(单位)的本次行政处罚信息。 你(单位)满足信用修复条件后可以及时向本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你(单位)的本次行政处罚信息属于:

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三个月。

其他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限六个月。

其他行政处罚信息(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以及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限一年。

依据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最短公示期,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信用修复告知

(一)信用修复的条件

1、达到规定时限要求;

2、已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中的义务;

3、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4、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5、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违名单中。

(二)具体情形信用修复告知

1、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三个月。

对于该类行政处罚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到期将自动停止公示,当事人无需申请信用修复。若信用中国平台仍在进行公示,请及时与本部门联系。

2、(1)其他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限六个月。(2)其他行政处罚信息(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以及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限一年。(3)依据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最短公示期,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对于上述3类行政处罚信息,若已满足修复条件,先进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修复,需提交以下材料:(1)信用修复申请表;(2)守信承诺书;(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4)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5)送达地址确认书;(6)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1)(2)(4)(5)材料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地方频道”下载)。

再进行信用中国平台的修复:凭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1)信用修复承诺书;(2)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3)证照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原件PDF版本;(4)行政处罚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已履行完毕材料(罚款交纳凭证等);(5)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6)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信用修复,还应当提交信用报告。(材料(1)(2)(5)(6)可以通过“信用泰州”网站下载),上述材料准备2份,一份用于信用中国平台上传,一份报办案机构。

(三)信用修复方式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1)线下途径:携带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到办案机构现场申请信用修复;(2)线上途径: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地方频道”网站,点击“信用修复”模块,按要求进行操作。

2、信用中国平台:携带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到办案机构现场申请信用修复,待取得《准予修复决定书》后,登录“信用泰州”网站“信用修复”专栏,完成“信用中国”平台的信用修复。

如有不明之处,及时与本单位联系,联系人:丁韬

联系电话:0523-88275315。本单位将积极帮助并指导你(单位)进行信用修复工作,消除不良影响。

附件:信用修复告知书.pdf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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