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3-12 10:03 浏览次数:

泰州市伊美时光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3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你单位店内的货架上发现4个品种共计15盒普通化妆品未经备案;现场在你单位店内用于存放消费者化妆品的房间内发现6个品种共计159瓶普通化妆品未经备案。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5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以套餐的形式向消费者销售化妆品,并提供生活美容服务。你单位将消费者购买的化妆品存放在其店内的专间内,供消费者到其店内进行美容服务时使用。你单位货架上的涉案化妆品的品种、数量如下:1、花玺慕活力养护霜(净含量:50g,生产日期:2021/02/04,保质期:三年)10盒;2、水铂润甜杏仁油(净含量:50ml,生产日期:2020/12/18,保质期:三年)3盒;3、水蕙润玉颜美肌按摩乳(净含量:120g,生产日期:2021/03/10,保质期:三年)1盒;4、水铂润富勒烯多肽精华水(净含量:100ml,生产日期:2020/11/03,保质期:三年)1盒;你单位店内存放消费者购买的化妆品的专间内的化妆品的品种、数量如下:1、水蕙润水盈柔肤液(净含量:120ml,生产日期:2023/02/22,保质期:三年)34瓶;2、水蕙润水盈保湿嫩肤乳(净含量:120ml,生产日期:2023/02/20,保质期:三年)28瓶;3、水蕙润水盈保湿按摩乳(净含量120g)24瓶,其中生产日期2023/02/24的11瓶,生产日期2023/02/21的13瓶,保质期均为三年;4、水蕙润紧致修护眼膜(净含量:60g,生产日期:2023/01/02,保质期:三年)31瓶;5、水蕙润水盈保湿面膜(净含量:120g,生产日期:2023/02/21,保质期:三年)13瓶;6、水蕙润紧致修护眼部按摩乳(净含量:50ml,生产日期:2023/01/02,保质期:三年)29瓶,以上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均为广东雅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述花玺慕活力养护霜、水铂润甜杏仁油、水蕙润玉颜美肌按摩乳、水铂润富勒烯多肽精华水的备案日期分别为2021年4月19日、2020年12月28日、2021年4月19日、2021年3月17日,均晚于上述4款化妆品的生产日期;上述水蕙润水盈柔肤液、水蕙润水盈保湿嫩肤乳、水蕙润水盈保湿按摩乳、水蕙润紧致修护眼膜、水蕙润水盈保湿面膜、水蕙润紧致修护眼部按摩乳的备案凭证均已于2022年12月29日注销,注销日期早于上述6款化妆品的生产日期,故你单位经营上述化妆品均为未经备案的化妆品。

另查明,你单位经营的涉案化妆品是从李茜处购进,你单位提供的4张进货单上登记了其购进的化妆品的简称及数量,未登记生产日期及价格。你单位以套餐形式销售化妆品,其未向我局反映其经营的10款涉案化妆品的销售价格。2023年11月17日,我局向涉案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广东雅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在的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助调查函一份,请该局协助调查上述10款化妆品的出厂销售价。2023年12月1日,我局收到回函,证明涉案花玺慕活力养护霜、水铂润甜杏仁油、水蕙润玉颜美肌按摩乳、水铂润富勒烯多肽精华水、水蕙润水盈柔肤液、水蕙润水盈保湿嫩肤乳、水蕙润水盈保湿按摩乳、水蕙润紧致修护眼膜、水蕙润水盈保湿面膜、水蕙润紧致修护眼部按摩乳的出厂销售价分别为1.75元/盒、2.5元/盒、2.4元/盒、3元/盒、1.2元/盒、1.8元/盒、2.1元/盒、3元/盒、1.75元/盒、2.5元/盒。综上,以现场查见的涉案化妆品计算,你单位经营的涉案化妆品的货值为360.2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你单位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

你单位销售的涉案化妆品数量较多,且拒不提供涉案化妆品的销售价格,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拟对你单位从重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花玺慕活力养护霜10盒、水铂润甜杏仁油3盒、水蕙润玉颜美肌按摩乳1盒、水铂润富勒烯多肽精华水1盒;2、处以罚款2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宋明月、丁韬 联系电话: 0523-88275315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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