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4-12 10:4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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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3年8月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姜市监处罚〔2023〕15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缴纳罚款人民币260元整。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260元(计算方式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上述罚款共计520元整(伍佰贰拾元整)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523-88301181                

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蒋垛分局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pdf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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