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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泰州市伊美时光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21204MA26CUQ68N
住所: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三水大道508号
法定代表人:左艳平
2023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店内的货架上发现4个品种共计15盒普通化妆品未经备案;现场在当事人店内用于存放消费者化妆品的房间内发现6个品种共计159瓶普通化妆品未经备案。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5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以套餐的形式向消费者销售化妆品,并提供生活美容服务。当事人将消费者购买的化妆品存放在其店内的专间内,供消费者到其店内进行美容服务时使用。当事人货架上的涉案化妆品的品种、数量如下:1、花玺慕活力养护霜(净含量:50g,生产日期:2021/02/04,保质期:三年)10盒;2、水铂润甜杏仁油(净含量:50ml,生产日期:2020/12/18,保质期:三年)3盒;3、水蕙润玉颜美肌按摩乳(净含量:120g,生产日期:2021/03/10,保质期:三年)1盒;4、水铂润富勒烯多肽精华水(净含量:100ml,生产日期:2020/11/03,保质期:三年)1盒;当事人店内存放消费者购买的化妆品的专间内的化妆品的品种、数量如下:1、水蕙润水盈柔肤液(净含量:120ml,生产日期:2023/02/22,保质期:三年)34瓶;2、水蕙润水盈保湿嫩肤乳(净含量:120ml,生产日期:2023/02/20,保质期:三年)28瓶;3、水蕙润水盈保湿按摩乳(净含量120g)24瓶,其中生产日期2023/02/24的11瓶,生产日期2023/02/21的13瓶,保质期均为三年;4、水蕙润紧致修护眼膜(净含量:60g,生产日期:2023/01/02,保质期:三年)31瓶;5、水蕙润水盈保湿面膜(净含量:120g,生产日期:2023/02/21,保质期:三年)13瓶;6、水蕙润紧致修护眼部按摩乳(净含量:50ml,生产日期:2023/01/02,保质期:三年)29瓶,以上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均为广东雅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述花玺慕活力养护霜、水铂润甜杏仁油、水蕙润玉颜美肌按摩乳、水铂润富勒烯多肽精华水的备案日期分别为2021年4月19日、2020年12月28日、2021年4月19日、2021年3月17日,均晚于上述4款化妆品的生产日期;上述水蕙润水盈柔肤液、水蕙润水盈保湿嫩肤乳、水蕙润水盈保湿按摩乳、水蕙润紧致修护眼膜、水蕙润水盈保湿面膜、水蕙润紧致修护眼部按摩乳的备案凭证均已于2022年12月29日注销,注销日期早于上述6款化妆品的生产日期,故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均为未经备案的化妆品。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是从李茜处购进,当事人提供的4张进货单上登记了其购进的化妆品的简称及数量,未登记生产日期及价格。当事人以套餐形式销售化妆品,其未向我局反映其经营的10款涉案化妆品的销售价格。2023年11月17日,我局向涉案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广东雅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在的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助调查函一份,请该局协助调查上述10款化妆品的出厂销售价。2023年12月1日,我局收到回函,证明涉案花玺慕活力养护霜、水铂润甜杏仁油、水蕙润玉颜美肌按摩乳、水铂润富勒烯多肽精华水、水蕙润水盈柔肤液、水蕙润水盈保湿嫩肤乳、水蕙润水盈保湿按摩乳、水蕙润紧致修护眼膜、水蕙润水盈保湿面膜、水蕙润紧致修护眼部按摩乳的出厂销售价分别为1.75元/盒、2.5元/盒、2.4元/盒、3元/盒、1.2元/盒、1.8元/盒、2.1元/盒、3元/盒、1.75元/盒、2.5元/盒。综上,以现场查见的涉案化妆品计算,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的货值为360.2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化妆品数量登记信息6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涉案化妆品的品名、数量、标签情况;
2、照片50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涉案化妆品的品名、数量、标签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注册登记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4、销售清单4张、照片1张,证明涉案化妆品的部分购进及销售情况;
5、加盟合同5页,证明当事人的加盟情况;
6、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模式、涉案化妆品未经备案的事实及进销存情况;
7、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店长的身份情况;
8、对当事人的店长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件10页,证明涉案化妆品未经备案的事实;
10、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函及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的出厂销售价格情况。
本局于2024年4月11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泰姜市监罚告[2023]40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化妆品数量较多,且拒不提供涉案化妆品的销售价格,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花玺慕活力养护霜10盒、水铂润甜杏仁油3盒、水蕙润玉颜美肌按摩乳1盒、水铂润富勒烯多肽精华水1盒;2、处以罚款2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上述款项缴至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收款人:泰州市姜堰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212843901201000028347,开户银行: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通达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