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14 14:10 浏览次数:

当事人:姜堰区蔡桥建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4MA1Y9PXE16

住所(住址):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紫石路29号

经营者:乔伟

2023年6月14日,我局收到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泰高检检建受【2023】22号)1份,反映当事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要求我局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9年4月,当事人乔伟与李马林商议买卖营业执照、单位对公账户后,以当事人乔伟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单位对公账户等资料,李马林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向乔伟购买。后在李马林的帮助下,乔伟先后办理了高港区伟桥百货商行、高港区威雄建材经营部、高港区巧威商贸商行、合肥市包河区乔鑫茶馆、合肥市包河区乔伟花坊、合肥市包河区檀欣花坊、高港区峰乔图文馆、姜堰区蔡桥建材店等8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资料,并将上述8套资料卖给李马林。乔伟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泰州市高港区检察建议书(泰高检检建受【2023】22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1203刑初131号)1份,证明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的登记注册情况。

本局于2023年8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泰姜市监罚告【2023】26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转让营业执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所指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情节严重。

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2.信用修复告知书.pdf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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