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姜堰乡村振兴“112233”工程实施,加强各项惠农政策统筹协同,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结合全区实际,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
1. 支持园艺作物标准园建设。当年通过市级验收,新创成的省级园艺作物标准园,一次性奖励申报主体8万元。
2. 支持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新创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动物疫病净化场分别奖励5万元;新创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动物疫病净化场、智慧(数字)牧场分别奖励3万元。
3. 支持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和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养殖单位对养殖水面100亩以上连片池塘实施标准化改造,并采取异位治理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每亩奖补1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 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农业发展。对当年获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示范企业(园区)的单位,分别给予 8 万元、5 万元、3 万元、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获评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获得省级乡村休闲旅游农业品牌荣誉的(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给予申报主体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5. 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新列入规上并连续 2年在库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区“30 条”新进规上企业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2万元奖励。对已列入农产品加工业系统调度的规上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净增加 1000 万元以上,按照净增额的万分之四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6. 支持农业企业创品牌。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参加动态监测且监测合格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给予每个主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
7. 支持农业企业提质增效。对当年开票销售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以上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5万元、10万元。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别奖补申报主体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8. 支持经营主体参加各类展销活动。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外省、本省、泰州市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不包含本区范围),分别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2万元、1万元、0.5万元(组织方承担食宿和车辆费用的除外),同一经营主体全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三、支持农业品牌发展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
9. 支持“一村一品”示范镇(村)建设。当年新认定为国家“一村一品”示范镇村的,给予申报主体8万元一次性奖励。
10. 支持农产品品牌创建。对当年新认定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称号的农产品,一次性奖励申报主体30万元。当年新认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的奖励主要生产经营主体4万元、省农业品牌目录品牌奖励申报主体2万元。当年新认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每个分别奖励经营主体3万元、5万元(精深加工类最高奖补不超过10万元,其他类型主体最高奖补不超过8万元,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纳入统计认可为准)。当年成功续报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每个分别奖励经营主体1万元、2万元(同一主体最高奖补不超过6万元,2022年因证书延迟未补的,纳入本年度奖补)。
11. 支持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支持农民合作社参与规范建设与示范创建,当年创建成市级、区级示范合作社的,分别给予每个创建社0.2万元、0.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顺利通过国家级、省级示范社监测的合作社分别给予0.2万元、0.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 支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支持家庭农场参与示范创建,当年新创成省、市、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每个创建主体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 支持农业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示范区创建。对当年新增设施农业机械中的播种(移栽)机械、收获机械、搬运机械以及林果业机械中的除草机械、施肥机械、植保机械、修剪机械、采收(升降)机械,单台作业面积50亩以上的,按机具发票价格减去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后剩余资金的30%进行作业补助(已享受除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其他财政资金的机具除外);对当年新增水稻侧深施肥机械、智能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单台作业面积100亩以上的,每台作业补助0.2万元(已享受除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其他财政资金的机具除外);对创建期2022-2024年认定为省、市级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申报主体2万元、1万元(如同时取得省、市级两个称号的,按省级称号进行奖励)。
四、支持农业科技发展
14. 支持数字农业建设。支持数字农业新技术应用,荣获全国数字农业农村相关荣誉的,给予经营主体 1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被认定为省、市级数字农业农村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经营主体8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新建数字农业基地智能化程度较高,符合当年省考核认定要求,并接入省农业物联网管理服务平台持续推送有效数据的主体一次性奖补1万元。
15. 支持种业发展。对当年成功获批江苏省特色优势种苗中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申报主体0.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泰州市2023年种业发展扶持政策》(泰财农〔2023〕35号)文件要求的企业,市、区财政各承担50%扶持资金。
五、支持相关资源要素集聚
16. 支持土地政策倾斜。统筹安排新增用地计划和存量用地盘活指标,按照不少于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等农村产业发展用地需要。
17. 支持家庭农场用工投保。对从事粮食种植的家庭农场使用农民工,且为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险的,原则上按投保额的50%给予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元/亩。
18. 支持家庭农场主缴纳养老保险。当年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主缴纳养老保险的,按照养老保险补助办法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具体条件和补助标准另行规定。
19. 支持农业设施颁证主体用信。对农业设施颁证主体当年发生贷款的,原则上按照不高于50%的年利率给予财政贴息,单个主体最高贴息额不超过0.5万元。
六、相关要求
(一)申报主体内部管理规范、档案资料齐全、产品实施追溯,能够满足项目核查和审计的需要;
(二)出现以下情况的申报主体,不得享受上述项目资金和奖补政策补助:
1. 出现因秸秆露天焚烧、乱抛、农业废弃物不按规定回收等对水体、土壤、空气等环境造成影响的或被上级通报的;
2. 上年度和本年度出现农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含批发市场、超市等销售终端商检测发现的);
3. 发生农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4. 三年内承担的各级各类农业项目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5. 奖补项目有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未参加保险的;
6. 项目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
7. 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申报主体出现假报、虚报、拆分项目等情形,骗取奖励资金,经查实的,除追回奖补资金外,三年内取消其申请各类项目补助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鼓励支持经营主体参与各类示范创建活动并获得认定、入选的,优先享受项目资金、奖补资金等政策支持。
(五)分年度兑付奖补的项目,兑付期满前申报主体如不再从事相关业务和经营,不再兑付剩余资金。
七、相关流程和说明
(一)本《意见》涉及的奖补项目,对已享受区及以上财政项目扶持或奖补的项目和对象,奖补标准高于本《意见》的,不再给予奖励和补助;奖补标准低于本《意见》的,由区补足。同一项目、同一奖补对象,本区另有奖补政策或符合本《意见》多个奖补条款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奖。
(二)重大项目采取政策随项目走的办法,实行特别奖励。
(三)本《意见》涉及的奖补项目,各镇(街道)必须及时组织相关主体申报,并提前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区级将开展动态核查,特殊项目按项目特点适时申报审核。审核结果由区农业农村局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进行奖补,奖补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各镇(街道)也应制定出台配套扶持政策。
本意见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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