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科、宣教科)。承担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公文办理及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息、会务、考核、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教育、科普、统战、思想政治、电子政务、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公务用车管理、公务接待、政府采购、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工作;负责深化改革和项目招引等工作;负责上级各类信箱和公开电话、效能平台、网络舆情及群众来信来访等办理和督查工作;负责数字化二级平台和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交办案件的派遣、督办和反馈等工作。承担办理局党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作风效能建设工作;负责扶贫工作;负责编制、组织人事、劳资、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二)市容管理科(行政许可科、广告管理科)。承担组织编制全区城市市容、城镇容貌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容质量标准、城市容貌标准和考核标准;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的业务指导、工作督查、综合协调和考核奖惩工作;负责拟订全区重大活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编制区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负责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勘察、初审工作;负责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负责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牵头全区各类创建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公共自行车管理、非机动车辆停放工作;参与城区道路、建筑工程中有关市容管理方面的规划论证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制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制度、流程和服务承诺;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流转、发证以及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等工作。牵头负责对各镇(街道、园区)、区相关部门(单位)城市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负责人力客三轮车的管理年审等工作。
(三)环境卫生监督科。承担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环境卫生管理和垃圾分类治理工作;负责编制区生活垃圾分类、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负责环卫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作业规范、考核办法制定和组织实施;参与环境卫生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核;负责创建卫生城市活动的宣传、计划和组织实施、协调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绿化)环境卫生的管理和保洁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生活、生产废弃物的收运、处置工作;负责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指导和监管工作;负责区渣土运输企业监督考核工作;加强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负责环境卫生从业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审批;负责协调指导、督查、考核街道(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作业等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承担协调、组织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修订、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法治宣传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执法资格认证、证件发放和执法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业务指导、行政执法评议工作;负责执法卷宗、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区级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以及行政执法业务统计和汇总上报等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组织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受理相对人不服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的投诉;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着装、标识、队容风纪以及办公秩序督查;受委托负责建筑市场管理监察工作,牵头负责全区防违控违等工作。
(五)财务科。承担拟订城市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项目的资金计划;负责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负责部门预算、决算编制;负责“三公经费”管理、工会经费审核划拨、票据管理、行政收费、罚没款收缴、城管规费、有偿服务、财务检查监督、财务绩效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统计工作;协调与财政、金融、税收、发改、审计、统计等业务相关部门的对接联系;负责各类保险、税费的收缴工作;负责财会人员培训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计划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各镇(街道、园区)城市管理及其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负责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三)依法对城市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和创建工作;负责全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及生活垃圾分类等专项规划的编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文件;负责全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城市粪便等生活生产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四)承担城市市容管理的协调、指导和依法检查工作,负责全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许可。
(五)负责全区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组织编制停车场建设的专项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
(六)负责数字化城管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信息化、智慧城管研究工作。
(七)依法受理各镇(街道、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在区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具体是: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机动车侵占人行道及未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水务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河道范围内擅自设置阻水捕鱼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设施以及在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履行省和泰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及其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宣传。
(九)组织开展市容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523-82778509
单位负责人:徐晓玲(党组书记、局长)
四、办公地址
泰州市姜堰区前进路801号。办公时间:1月1日-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10月1日-12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