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3-06 09:01 浏览次数:

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相关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财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协调和督办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信息和数据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各下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生态环境队伍建设,开展生态环境系统教育培训,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做好相关综合考核工作。负责车辆管理、政府采购、公务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用房、机关后勤保障及职工食堂管理。落实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管理区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项目;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验收;牵头负责绿色金融工作;承担机关、各下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上级及局长室交办的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行政许可服务科)。承担编制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等综合性规划;审核或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配合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牵头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综合性改革工作;牵头高质量考核工作;拟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与评价,承担姜堰区委生态环保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上级及局长室交办的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宣传教育科)。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监督依法行政工作,组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局行政处罚工作(行政处罚审核、案件移送、强制执行);负责局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环保法律法规培训、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及普法教育;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相关工作;牵头开展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信息公开及结果运用等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两法”衔接工作。负责绿色系列创建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纲要,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承担生态环境舆情、研判、应对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实施“6·5”环境日等重大环境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编写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资料;负责上级及局长室交办的工作。

(四)自然生态保护科(科技与监测科)。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拟订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等专业性规划,管理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负责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归口管理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工作。承担执法监测、调查监测、监督监测、应急监测等相关监测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水、大气等站点维护管理工作,调查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警;承担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工作;做好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上级及局长室交办的工作。

(五)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承担水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负责上级及局长室交办的工作。

(六)大气环境科(应对气候变化科)。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区域大气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建立并组织实施机动车环保监管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对气候变化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负责上级及局长室交办的工作。

(七)土壤环境与固废管理科。负责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负责上级及局长室交办的工作。

(八)党建办公室(纪检办公室)。负责加强生态环境部门党的建设,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指导下属单位加强政治思想、党风廉政和作风效能建设,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各下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综合文字工作;负责上级及局长室交办的工作。

(九)应急安全科(核与辐射环境管理科)。统筹全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区级生态环境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园区企业制定相应生态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应急演练,开展应急人员培训等;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应急响应;统筹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评估和报告;统筹负责生态环境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牵头负责危险废物、环保设施等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监测站实验室、单位内部消防及特种设备等生态环境部门内部安全工作;承担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物质运输和伴有放射性矿场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制度;参与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工作;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区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核技术应用项目及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审;承担辐射安全许可证预审;负责上级及局长室交办的工作。

(十)信访调处科。统筹全区生态环境污染信访举报受理、调处、转办、督办、报送、档案等工作;负责“12345”热线、泰州市污染源综合监管平台、省生态环境信访举报系统、生态环境部微信平台等各类生态环境类信访平台及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含转接、分办、督办、归档等);负责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负责上级及局长室交办的工作。

(十一)姜堰生态环境局执法稽查局(综合执法科)。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负责环境执法内部监督、执法稽查;负责各类综合性、水气土等专项执法方案的制订,调度全局执法力量,牵头制定全区生态环境执法计划;牵头负责中央、省级环保督察整改;牵头长江经济带、攻坚办等各类专项行动交办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制订“双随机”检查及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检查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移动执法系统管理工作。统筹全区污染源在线监控、用电监控等运行监管、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建设。承担区攻坚办涉及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对接、协调、督查等工作;完成上级及局领导交办其他工作。

(十二)姜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一局。负责监管姜堰经济开发区、俞垛镇、淤溪镇等辖区内各类综合、专项现场执法;负责环境违法案件查处;负责环境信访调处;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负责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督查;完成上级及局领导交办其他工作。

(十三)姜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二局。负责监管罗塘街道、梁徐街道等辖区内各类综合、专项现场执法;负责环境违法案件查处;负责环境信访调处;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负责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督查;完成上级及局领导交办其他工作。

(十四)姜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三局。负责监管张甸镇、蒋垛镇、顾高镇等辖区内各类综合、专项现场执法;负责环境违法案件查处;负责环境信访调处;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负责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督查;完成上级及局领导交办其他工作。

(十五)姜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四局。负责监管白米镇、娄庄镇、大伦镇等辖区内各类综合、专项现场执法;负责环境违法案件查处;负责环境信访调处;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负责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督查;完成上级及局领导交办其他工作。

(十六)姜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五局。负责监管溱潼镇、天目山街道等辖区内各类综合、专项现场执法;负责环境违法案件查处;负责环境信访调处;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负责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督查;完成上级及局领导交办其他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类标准、基准、技术规范。拟订地方性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计划并且推进实施,依法起草相关地方性规章草案。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贯彻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

(三)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区域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牵头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国家、省、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且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实施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做好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区域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参与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审核或者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且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做好环境监测相关工作。做好执法监测、调查监测、监督监测、应急监测等相关监测管理工作,调查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且进行预警,做好区域内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开展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制定并且实施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承担生态环境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信息化技术指导工作,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大数据、大平台、大系统等。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且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规划和政策。配合做好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的工作。

(十五)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姜堰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权限行使区域内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落实垂直管理体制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系统党的建设。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23-88055000

单位负责人:何  艳(局长)

四、办公地址

泰州市姜堰区天目东路8号。办公时间:1月1日-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10月1日-12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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