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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公示
信息来源:姜堰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6-03-05 08:38 浏览次数:

泰州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第二批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明确的第三十九条整改事项已整改完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将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事项

姜堰天舜环保公司未按要求申报污泥处置量,超范围接收含重金属的污泥23495吨,在泰州市明令禁止后,仍多次私自接收外单位污泥。

二、责任单位

姜堰区人民政府

三、验收单位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四、整改目标

规范申报污泥处置量,杜绝违规接收、处置污泥。

五、整改时限

2025年6月底前

六、整改措施

(一)2023年4月21日停止天舜公司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接收一般工业污泥服务功能。

(二)责成该企业规范化处置超范围接收的含重金属污泥。

七、整改完成情况

(一)经核查天舜环保公司接收处置污泥量及产品出售量,截至2023年8月底,企业车间内暂存的氟化钙污泥已全部按规定清空并规范处置。

(二)2023年10月,泰州天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关停。

 如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6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18日)向姜堰区委、区政府反映。

监督电话:0523-88869678

电子邮箱:db9678@163.com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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