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泰州市姜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姜堰区桥兴烟花爆竹店等4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存在“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等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现决定对姜堰区桥兴烟花爆竹店等4家单位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依法予以撤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许可证作废,相关单位不得再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附件:泰州市姜堰区应急管理局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名单(第1期).xlsx
泰州市姜堰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