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566907/2024-331236 | 分 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6-17 |
文 号 | 泰姜政发〔2024〕40号 | 时 效 | 有效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行政主体,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程序,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规定,区政府决定,授权区应急管理局代表区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对发生在我区境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的规定,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
三、事故调查组组长原则上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区政府可直接指定;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未经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或透露有关事故信息。
四、事故调查组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按期向区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五、区政府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前,由区司法局对案件卷宗进行法制审核。
六、区政府批复后,事故调查报告应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以上授权自通知下发之日起生效。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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