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566907/2016-02727 分 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姜堰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7-04
文 号 泰姜政发[2016]103号 时 效 失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8-08 16:55 浏览次数:

  泰姜政发〔2016〕103


区政府关于印发

泰州市姜堰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试行期一年,希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167月4

  泰州市姜堰区安全生产网格化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各级党政机关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社会综合治理体系,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泰州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泰安委〔2016〕14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体制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属地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的基础上,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分级管理、专群结合”的要求,将监管区域分成若干网格单元,对网格内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层级、全时段、无缝隙管理,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获取信息便捷、贴近生产经营单位的优势,实现事故隐患和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为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

  二、目标任务

  2016年三季度,在区政府划分一、二级网格单元,明确三级网格监管责任和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各镇(街道、园区)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的管理体制,合理划分三级网格单元,提出各级网格单元的责任主体、工作任务和考核激励措施,明确三级网格的网格员,有效发挥网格员在安全生产巡查、信息收集传递、隐患整改督促跟踪、协助执法以及政策宣传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三、网格划分

  (一)一级网格

  姜堰区为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区政府,网格长由区长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为常务副网格长,各条线分管副区长为副网格长。

  (二)二级网格

  各镇(街道、园区)为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镇(街道、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网格长由各镇(街道、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为常务副网格长,各分管负责人为副网格长。

  (三)三级网格

  三级网格由各镇(街道、园区)根据情况合理划分。原则上以村(居)委会(或工业集中区)为单位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村(居)委会(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网格长由各村(居)委会主任、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任网格督导员,各网格明确一名安全生产管理网格员。工业集中区或规模较大的行政村,可以划分成几个特殊网格,并明确网格员,接受三级网格的统一管理。

  四、网格职责

  (一)一级网格职责

  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区政府及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班子成员,分别按照《泰州市姜堰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指导全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

  (二)二级网格职责

  镇(街道、园区)及其各部门,镇(街道、园区)及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班子成员,分别按照《泰州市姜堰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泰州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泰政规〔2012〕16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镇(街道、园区)按照下列原则负责统筹指导三级网格管理工作:

  1. 制定本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编制网格化管理区域图和责任架构图,划定三级网格,实现网格划分在空间上重点突出和全覆盖;

  2.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明确三级网格员及其工作职责,定期对网格员进行培训,三级网格员名单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3. 摸清网格内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重点建立规模以上企业和安全生产重点单位、重大危险源(点)、近三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危化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档案,指导三级网格员加强对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宣传、督导,并督促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监管;

  4. 建立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督查制度和考核细则,对所辖区域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网格长、网格督导员和网格员进行考核奖惩。

  (三)三级网格职责

  1. 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遇上级重要工作部署应随时召开,研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村(居)委会主任、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负责人兼任。存在特殊网格时,由组长指定其中1名网格员负责网格员职责中信息上报和相关行业领域协调工作。

  3. 督促网格员按规定频次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建设活动开展检查、巡查;督促相应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村(居)民建设、公共设施建设、渡口、农机、燃气等其他行业、领域每月至少组织1次巡查、检查。

  4. 开展所在区域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创建“安全社区”活动。

  5. 格禁止将集体土地、场所等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从源头上控制事故隐患的产生。

  6. 发生事故立即向镇(街道、园区)报告,保护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五、网格员职责

  1.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当好宣传员。

  协助各级政府和村(居)委会、工业集中区进行安全生产文件资料的发放和张贴,积极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部署。

  2. 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当好督导员。

  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设活动巡查每半个月不少于1次,对生产单位的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经营单位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对建设活动的巡查,重点巡查是否属于非法建设,经批准的建设活动是否接受了镇(街道、园区)村建、建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单位从业人员是否全部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每月进行自查自纠(注册在隐患排查治理系统的企业应每月在系统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执行“安全保健医生”制度;对危化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持证经营,是否销售不合法产品,是否存在违规储存,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其他经营单位的检查,按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检查的内容,并突出消防安全。

  3. 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当好信息员。

  建立网格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信息台账和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建设活动的检查、巡查台账。

  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凡是能当场整改的,应督促当场进行整改;对不能当场进行整改的,及时上报二级网格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巡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非法建设或未接受上级安全生产指导的建设活动,建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交由负责建设的人员跟踪处理。

  4. 做好网格管理日常工作,当好协调员。

  牵头负责三级网格安全生产管理日常工作,协调网格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汇总相应人员对其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事故隐患和问题的解决办法,由分工责任人督促落实到位;负责将三级网格不能解决的问题上报二级网格或一级网格相关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街道、园区)要高度重视,把实施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作为提升基层基础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强对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组织领导,扎实动员部署,认真制订实施方案,构建网格化管理工作平台,在机构、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确保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特别是要按规定配齐配足网格员。对各级网格责任人员定期组织专业培训,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二)注重宣传,营造氛围。要把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作为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营造安全生产氛围的重要载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村报以及标语、横幅等多种形式,结合安全生产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开展全方位的宣传。要广泛宣传“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宣传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开展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为全面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注重结合,统筹推进。要将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与镇(街道、园区)安监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业企业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等要求相结合,下移工作重心,突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统一部署,统筹推进,不断提升基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四)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区政府将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各镇(街道、园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各镇(街道、园区)要制定部门和三级网格管理考核细则,对部门和三级网格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各镇(街道、园区)要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三级网格网格长、网格督导员和网格员的考核奖励,区政府按3000元/人·年的标准补助各镇(街道、园区)用于对三级网格员的考核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网格员,要及时调换。对因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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