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566907/2016-02739 | 分 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姜堰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6-11-05 |
文 号 | 泰姜政发〔2016〕168号 | 时 效 | 有效 |
泰姜政发〔2016〕168号
区政府关于印发溱潼镇鹿鸣西路道路建设
工程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溱潼镇人民政府,区有关委办局,区有关单位,各被征收人:
《溱潼镇鹿鸣西路道路建设工程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
附件:溱潼镇鹿鸣西路道路建设工程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5日
附件
溱潼镇鹿鸣西路道路建设工程地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江苏省、泰州市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制定溱潼镇鹿鸣西路道路建设工程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房屋征收的范围
东至明清西街,西至空地,北至原泰东河南岸线,南侧以规划建设道路中心线向南12米范围内涉及以整户为单位的房屋。
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所附房屋征收搬迁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的实施时间及搬迁期限
实施时间:2016年11月5日起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搬迁期限:2016年11月11日至2016年12月10日。
三、房屋征收部门
泰州市姜堰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晨曦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依据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 《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16号);
5. 《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1号);
6. 《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2号);
7.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的通知》(泰政规〔2012〕6号);
8.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4〕12号);
9. 《关于公布〈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规〔2014〕14号)。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2. 专业性较强的工矿企业,难以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货币补偿;
3. 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换;
4. 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换。
七、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与用途,以有效的权属证书载明的内容为依据,无有效权属证书的以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结果为依据。
(二)房屋面积的认定以权属登记簿为依据,未经登记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同类批文、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有以下情形的,可作为认定面积(合法面积)处理:
1. 与1994年姜堰市航测图标注相符的无批建手续非简易房屋。
2. 未纳入房改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的房屋公摊面积部分,产权人同意认定给被征收人或承租人的。
3.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房改建筑面积的部分,原产权人同意认定给被征收人的。
4. 相关职能部门认为可以依法认定的。
(三)核定土地权属、面积时以权属登记簿为准。未登记的,可由土地管理部门参照地籍图及调查成果等予以认定。
八、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
本征收范围内成套住宅标准样本房基准价格约3310元/㎡,底层非住宅营业房标准样本房基准价格约5600元/㎡。上述价格供被征收人参考,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价值以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
非住宅非经营性房屋的价值按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九、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情况,按照房屋征收评估的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补偿。
(二)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具体补偿标准,按泰州市政府泰政规〔2014〕14号文件附件2的标准执行。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住改非、非改非房屋,按《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四)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特殊设备、物资的搬迁补助费,由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选定或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但不得与前述标准重复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以及现房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搬迁补助费按一次计算;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算。
(五)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六)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户口与被征收房屋一致,并在该房屋中实际居住,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房地产评估价)低于13万元的,经公示确认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按13万元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分户、析产补偿的除外。
(七)提前搬迁奖励费
在征收决定与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搬迁让房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提前搬迁奖励第一时段(2016年11月11日—2016年11月30日),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和房屋认定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提前搬迁奖励第二时段(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10日),按房屋评估价值的3%和房屋认定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八)其他补助
占用公共、他人土地,以及房屋征收调查工作开展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助。对其余认定面积以外的房屋,被征收人在提前搬迁奖励第一时段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让房的,按房屋重置成新价的100%给予补助;提前搬迁奖励第二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让房的,按房屋重置成新价的50%给予补助;提前搬迁奖励期限内未签订协议搬迁让房的,不予补助。
十、住宅产权调换房屋的结算办法
提供新城区湖西人家多层、小高层单元式现房及多层复式期房供被征收人产权调换。
1. 被征收人原则上应选择与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接近的房屋作为安置房,被征收人愿意扩大购置房屋面积的,按以下办法结算:认定面积以及超出认定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为限价保护面积,限价保护面积的结算均价为:小高层单元式2480元/㎡、多层单元式2680元/㎡、多层复式2980元/㎡;超出限价保护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含20平方米)为优惠购买面积,优惠购买面积的结算均价为:小高层单元式2680元/㎡、多层单元式2980元/㎡、多层复式3280元/㎡;超出优惠购买面积的部分按市场销售安置均价结算:小高层单元式2880元/㎡、多层单元式3180元/㎡,多层复式3480元/㎡(为安置房交付结算时的市场参考价)。层次差价及配套设施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另行结算。
2. 产权调换安置房屋限价保护面积低于70平方米的按70平方米计算。
3.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部分预留用于购置产权调换安置房屋。预留款不计算利息。
4. 选房顺序按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搬迁让房的先后顺序确定。
5. 选房工作由区征管办会同溱潼镇人民政府组织,并适时发布选房通知与具体的结算办法。
6. 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其他征收工作的需要,区征管办可提供异地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安置房屋应予公示。
十一、购买苏果超市北侧待开发小区期房的结算办法
组织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溱潼镇苏果超市北侧规划建设房屋,供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住宅房屋(含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优惠购买,房屋销售均价为2980元/㎡,层次差价及配套设施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另行结算。有购买意向的被征收人需预留购房订金5万元,该预留款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预留款本息于房屋交付结算时抵算购房款。原则上每户被征收人只能购买一套房屋,购房顺序按签约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
十二、货币补偿后购买政府安置平台房屋的补贴办法
为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搭建政府购房安置平台,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后购买安置平台内房屋的给予购房补贴。安置平台内的房屋为姜堰城区与溱潼镇区的部分商品房,补贴标准为:购房面积在90㎡(含)以下的,补贴0.6万元;90—144㎡(含)补贴0.8万元;144㎡以上,补贴1万元。购房补贴资金列入本地块房屋征收成本。具体办法由区住建局、区征管办、溱潼镇人民政府在征收现场另行公布。
选择货币补偿并按规定条件购房的被征收人,在办理购房补贴时,须提供所购商品住宅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完税凭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等材料。
十三、享受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户的住房保障
享受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选择新城区湖西人家小户型房屋予以调换安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55㎡(含)以内的部分以征收补偿最低标准13万元抵算,被征收人不再结算差价(55㎡指待遇标准,为相对面积,结算时政府按55㎡的均价支付购房款,55㎡部分的层次差价、配套设施、税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其余超面积部分的购房款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超出55㎡低于70㎡(含)部分的结算均价为:多层单元式按2680元/㎡、小高层单元式2480元/㎡;超出70㎡部分的结算均价为:小高层单元式2880元/㎡、多层单元式3180元/㎡。层次差价、配套设施及税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另行结算。
十四、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选择货币补偿以及新城区湖西人家现房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选择新城区湖西人家期房产权调换安置的,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暂为18个月。因区征管办及溱潼镇人民政府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非住宅房屋
区征管办依法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选择货币补偿且未能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达成一致的,按房屋被征收前的平均效益计算,对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十五、征收所需补偿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投资;非财政拨款投资;其他建设资金。
十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区征管办组织抽签确定。具体选择办法,详见《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二)计户规则
以房屋产权登记为依据,一处产权为一户,共同共有产权人按一户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三)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发布后,被征收房屋存在市场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当事人依法自行解除。
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租赁双方按《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租赁关系后,承租人可参照本方案被征收人的相关待遇进行补偿安置,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货币补偿后不再产权调换安置。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泰州市姜堰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