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4566907/2016-02734 | 分 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姜堰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6-08-30 |
文 号 | 泰姜政发〔2016〕128号 | 时 效 | 有效 |
泰姜政发〔2016〕128号
区政府关于印发
陵园东河北地块A、B、C、D、E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罗塘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委办局,区有关单位,各被征收人:
《陵园东河北地块A、B、C、D、E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
附件:陵园东河北地块A、B、C、D、E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0日
附件
陵园东河北地块A、B、C、D、E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经公开征求意见,现制定陵园东河北地块A、B、C、D、E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房屋征收的范围
(一)陵园东河北地块A段
东至上河边30号、沿河西村107、122、76号东侧南北巷道,西至陵园路,南至老通扬运河,北至沿河西村138号北侧东西道路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陵园东河北地块B段
东至沿河西村29号东侧巷道,西至陵园路,南至沿河西村73号南侧巷道以北(含沿河西村80号南侧巷道),北至民政局大院南围墙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三)陵园东河北地块C段
东至法院西侧南北路,西至上河边35号接东风街48号、沿河西村100号、沿河西村90号,南至老通扬运河,北至沿河新寓5号楼南侧绿岛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四)陵园东河北地块D段
东至后河边24号、上河边73号,西至上河边64号、沿河东村17号,南至老通扬运河,北至法院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五)陵园东河北地块E段
东至东海路,西至后河边24号、上河边73号,南至老通扬运河,北至法院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所附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的实施时间及搬迁期限
实施时间:2016年8月31日起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搬迁期限:2016年9月28日—2016年10月27日。
三、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依据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 《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16号);
5. 《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1号);
6. 《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2号);
7.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的通知》(泰政规〔2012〕6号);
8.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4〕12号);
9. 《关于公布〈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规〔2014〕14号)。
四、房屋征收部门
泰州市姜堰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
(一)陵园东河北地块A、B、C段
泰州市姜堰区晨曦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二)陵园东河北地块D、E段
泰州市姜堰区城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2. 专业性较强的工矿企业,难以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货币补偿;
3. 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换;
4. 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换。
对选择货币补偿后购买政府安置平台内商品住宅的,给予购房补助;对选择原地块产权调换安置的,以土地挂牌后建设的期房实施产权调换安置(挂牌建设时间待定)。
七、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与用途,以有效的权属证书载明的内容为依据,无有效权属证书的以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结果为依据。
(二)房屋面积的认定以产权登记簿为依据,未经登记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同类批文、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有以下情形的,可作为认定面积(合法面积)处理:
1. 与1994年姜堰市航测图标注相符的无批建手续非简易房屋。
2. 未纳入房改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的房屋公摊面积部分,产权人同意认定给被征收人或承租人的。
3.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房改建筑面积的部分,原产权人同意认定给被征收人的。
4. 相关职能部门认为可以依法认定的。
(三)核定土地权属、面积时以登记为准。如未登记,可由土地管理部门参照地籍图及调查成果等予以认定。
八、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
经评估测算,本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为:成套住宅样本房价格约5320元/㎡,沿陵园路底层非住宅营业用房样本房价格约为13030元/㎡。
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价值以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
非住宅非经营性房屋的价值按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九、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房屋征收评估的办法评估确定补偿。
(二)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具体补偿标准,按泰州市政府泰政规〔2014〕14号文件附件2的标准执行。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住改非、非改非房屋,按《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特殊设备、物资的搬迁补助费,由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选定或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但不得与前述标准重复补助。
货币补偿安置及住房保障方式安置的,计算一次搬迁补助费;期房产权调换的,计算两次搬迁补助费。
(五)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六)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并自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后腾空交房之日起1年内,购买政府安置平台内商品住宅的,由征收部门参照区房交会政策给予补助,购房补助资金列入本地块房屋征收成本。具体办法由区住建局与征管办在征收现场予以公布。
(七)征收补偿最低标准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户口与被征收房屋一致,并在该房屋中实际居住,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房地产评估价)低于13万元的,经公示确认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按13万元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分户、析产补偿的除外。
(八)提前搬迁奖励费
1. 在征收决定与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搬迁让房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提前搬迁奖励第一时段(2016年9月28日—2016年10月17日),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和房屋认定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提前搬迁奖励第二时段(2016年10月18日—2016年10月27日),按房屋评估价值的3%和房屋认定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2. 企、事业单位房屋原则上以产权人为单位支付提前搬迁奖,直管、自管公房承租人合法承租一年以上的,经产权人、征收部门等同意后,可参照对被征收人奖励标准的一半给予奖励。
(九)其他补助
占用公共、他人土地,以及房屋征收调查工作开展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助。对其余认定面积以外的房屋,被征收人在提前搬迁奖励第一时段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让房的,按房屋重置成新价的100%给予补助;提前搬迁奖励第二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让房的,按房屋重置成新价的50%给予补助;提前搬迁奖励期限内未签订协议搬迁让房的,不予补助。
十、住宅安置房屋的概况、结算基本价格与办法
1. 在征收地块范围内提供待建的期房用于产权调换安置。安置房屋由取得开发资格的房屋开发企业建设,选房工作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与开发企业等共同组织,并适时发布选房通知与具体的结算办法。
2. 安置房屋按不低于1:1.3(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户数:安置房屋套数)的比例成幢成单元提供,选房顺序按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搬迁让房的先后顺序确定。
3. 被征收人原则上应选择与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接近的房屋作为安置房,被征收人愿意扩大购置房屋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加10平方米确定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限价保护面积,限价保护面积之内,均按住宅评估样本房价进行结算(不含层次差等被征收人应当承担的差价),超出限价保护面积之外的面积,按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的市场销售价结算。
4.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部分预留用于购置产权调换安置房屋。预留款不计算利息。
5. 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其他征收工作的需要,征收部门可提供异地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安置房屋应予公示。
十一、申请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
(一)住宅及住改非房屋的被征收人,符合《姜堰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姜政发﹝2011﹞217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泰姜政办﹝2014﹞140号)文件规定及本方案内容,在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可向区住建局申请住房保障。住房保障的形式有经济适用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可采用货币补贴与实物安置两种方式。
(二)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居住房屋被拆除后,房屋评估价值低于30万元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最低货币补偿标准政策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部分由被征收人转汇用于购房,抵算购房款。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将被征收房屋按最低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的50%转汇至区住建局抵算房屋租金。被征收人申请退租时,征收补偿款的余额应予退还;征收补偿款不足时,由被征收人予以补足。转汇购、租房屋的款项不予计息。
(三)无法落实或放弃实物安置保障的,可采用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货币补贴保障办法按《泰州市姜堰区2016年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泰姜建发﹝2016﹞3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享受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政策的被征收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55㎡(含55㎡)以内的购房款以被征收人的征收最低补偿标准部分抵充;超过55㎡的部分及层次差价、附属设施、车棚(车库)等,由被征收人自行按实结算。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与本条建筑面积55㎡以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之间的差价由征收部门从征收成本中支付。
十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住宅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选择货币补偿以及住房保障方式安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选择原地块期房产权调换安置的,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暂为24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非住宅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选择货币补偿且未能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达成一致的,按房屋被征收前的平均效益计算,对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十三、征收所需补偿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投资;非财政拨款投资;其他建设资金。
十四、其他事项
(一)征收房屋价格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部门组织抽签确定。具体选择办法,详见《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二)计户规则
以房屋产权登记为依据,一处产权为一户,共同共有产权人按一户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三)选择货币补偿并按规定条件购房的被征收人,在办理购房补助时,须提供所购商品住宅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资金结算凭证、购房发票、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等材料。
(四)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发布后,被征收房屋存在市场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当事人依法自行解除。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泰州市姜堰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