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566907/2025-331558 分 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7-01
文 号 泰姜政办函〔2025〕19号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7-01 18:03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泰州市姜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12月30日印发的《泰州市姜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泰姜政办函〔2020〕48号)同时废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日


泰州市姜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姜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姜堰区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姜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且本区生态环境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辐射及放射性污染、船舶污染事故事件、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等应急工作,按照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分为Ⅰ~Ⅳ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姜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一)姜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姜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规分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气象局、交警大队、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并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2。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姜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二)姜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要求。

组织指挥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Ⅳ级响应时,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配合市、省、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者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组织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内涉及周边市(区)的,应将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必要时应立即向泰州市和有关部门进行报告,请求支援。

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与宣传报道工作。

(三)姜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姜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姜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姜堰生态环境局,姜堰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等工作,同时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包括组织预案的编制或修订、预案评审,定期组织开展姜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培训及演练等。

2.2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启动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对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权移交市级以上有关部门。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

企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生态环境局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沿用原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现场指挥机构。

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交通局负责,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生态环境局和应急管理局协助现场指挥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姜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定负责部门。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保障组、信息宣传组等工作组,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见附件3。

2.3 地方职责

姜堰区所辖各镇街(园区)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职责

姜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从江苏省泰州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中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成立环境应急处置专家组。

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控

3.1.1 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

建立健全姜堰区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姜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随接随报、边报边核、急事急报的原则,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研判和报告,做到预防在前、发现在早、处置在小。

3.1.2 监测监控

姜堰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区域内日常环境质量监测与污染源监督监测工作。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企业自行监测要求,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所在镇街(园区)或直接向姜堰生态环境局报告。各应急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核实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并通报姜堰生态环境局。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Ⅲ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Ⅱ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Ⅰ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姜堰生态环境局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预警信息发布应当实行严格的审签制。Ⅳ级(蓝色)预警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Ⅲ级(黄色)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在无法判别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判别环境事件等级,并按相应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3.2.3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和潜在风险与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可能性

在危险区域设置危害警告标志,告知公众采取避险措施,并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专家解读,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2.4 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升、降低预警级别或者解除预警的,应当立即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的建议。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变化,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属地镇街(园区)、姜堰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近、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3.1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主要污染物,汇报信息来源,明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和地点,简要陈述事件起因、发生过程,涉及主要污染物的数量,有监测数据或涉及人员受害、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的应同步报告,并提出对事件发展趋势的研判分析、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尽可能提供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采取的相关措施,处置经过以及最终处置结果,并客观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统计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是否存在遗留问题等,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3.2 信息报告渠道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或短信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数码报告,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报告流程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姜堰生态环境局应当立即以电话形式向区政府和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区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姜堰生态环境局应当立即以电话形式向区政府和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区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报告,并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政府应当立即电话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在30分钟内报告书面信息;区政府2小时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和姜堰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可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影响的;

可能对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造成影响的;

可能造成跨区影响的;

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区政府和姜堰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先期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镇街(园区)应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工作,全力立即切断相关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严防事件态势的进一步恶化。

4.2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Ⅳ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启动姜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及跨区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姜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上报泰州市人民政府,并由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启动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Ⅱ级应急响应和I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向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市政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以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对跨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姜堰生态环境局向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或由区政府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4.3 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当涉事单位不明时,由姜堰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姜堰生态环境局应在事发镇街(园区)、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救援、现场污染处置等先期处置的同时,迅速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并安排有关技术人员赶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开展污染源排查、事件原因分析、评估污染程度及范围,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和建议。应急管理局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协助姜堰生态环境局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需要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并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开展现场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4.3.1 污染排查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姜堰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排查,及时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文、气象信息开展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应当迅速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措施处置污染物、清理事故现场,防止污染范围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4.3.2 维护社会稳定

关注受影响群众、事发单位潜在矛盾。严防网络自媒体等对不实言论的肆意传播,及时发布澄清、辟谣信息,回应公众关切,避免造成社会恐慌。对于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区域,应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谨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行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及时化解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3.3 人员救援与安置

应急保障组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等工作。

结合事发当地环境特征、保护目标分布人员密集度等基本情况,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针对受影响群众,制定疏散方案并及时转移,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医疗保障。

4.3.4 应急监测

姜堰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供业务指导。

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应急监测及预测结果,应及时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及预测结果还应同时报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应急决策的依据。

4.3.5 信息发布

政府应及时通过官方途径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和地点,事件原因、发生过程、污染影响范围等。及时公布应对措施和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发布信息。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区政府统一发布。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上报市政府统一发布;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发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进行。

4.4  响应终止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以及应急监测结果,突发环境事件已得到控制,紧急情况已解除,可宣布应急终止,并向其上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报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5 后期工作

5.1 环境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区政府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应急过程评价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全过程、各行动小组采取的现场专业应急救援行动及其实际效果进行分析总结,评估公众对事件的反应,事件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并将分析总结与评估结果汇总,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5.3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可以会同公安、司法及相关部门,依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区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5.4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镇街(园区)负责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善后工作,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区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与资金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的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协调工作。

6.2 队伍保障

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专业污染防治应急监测、处置队伍的能力,强化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水上搜救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工信局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局负责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交警大队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生活及卫生安全保障

由应急管理局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转移、安置灾民,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应急物资运输保障;由卫健委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管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6.5 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与培训

姜堰生态环境局应协助区内各镇街(园区)及相关部门加强环境应急、环境保护有关基础知识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鼓励公众及时发现和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2 演练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应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应急物资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8 责任与奖惩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9 附则

预案修订、管理与更新

姜堰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姜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境安全动态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预案同时废止。

10附件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二)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的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五)其他类型突发环境事件

对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造成影响的;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认为其他有必要的突发环境事件视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环境应急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与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区相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事故动态,做好舆情监测与宣传引导,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必要的环境应急防护救援知识宣传。

区发改委: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工程的规划工作;组织实施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做好煤、电、油、气、汽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电力等企业进行抢险排危工作;协调保障电力畅通。

区工信局:负责调查核实统计企业灾情,督促责任企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确定的限产、停产方案实施;负责协调企业生产救灾急需物资。

公安分局:负责应急救援现场秩序,必要时采取管制措施;负责协同区政府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开展勘验,提取固定证据,对涉事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组织专业力量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民政局:指导事件影响区域的镇街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救助工作。

区司法局: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区级经费保障。在事权范围内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做好经费的审核、划拨及监督管理工作。

区自规分局:负责提供地理信息作为决策支撑,组织开展应急测绘以保障现场救援与调查工作的开展;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相关工作。

姜堰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各园区、相关环境风险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应急管理;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筹备应急救援物资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收集、核实、报送、分析和研判工作;针对因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应急监测,组织排查污染源,查明事件原因,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并部署相关应急措施;针对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提出控制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针对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本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做好动态跟踪监测,开展预警预测和分析,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负责事故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定级,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落实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住建局:负责调集并征用市政、建筑相关大型机械抢排险设备;提供市政、建筑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协助有关部门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

区城管局:负责市容市政、环卫设施的恢复工作,并协同公安分局维持事故现场秩序,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内河航道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港口、码头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路(含高速)、铁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负责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运输等车辆通行。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干旱缺水和其他环境污染原因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有关水文数据采集,按要求报送水文等相关信息;指导突发水环境事件处置中有关水利工程调度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协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生产和渔业资源造成影响等的调查和评估工作;参与农业、各类养殖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和复垦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应急心理援助。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向现场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受救治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指导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挥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置工作;提供因安全生产事故可能产生环境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

区气象局:负责监测事发地及周边的气象情况,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自然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必要时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交警大队:负责事故危险区域的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运输等车辆通行。协同公安分局做好应急救援现场秩序,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和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附件3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及主要职责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改委、工信局、姜堰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园区)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等工作,负责沟通衔接、工作保障、有关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污染处置组。由姜堰生态环境局牵头,区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园区)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组织对农业生产和渔业资源等可能造成的影响开展调查评估和应急处置;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应急监测组。由姜堰生态环境局牵头,区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园区)参加,姜堰生态环境监测站实施具体监测工作。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应急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工信局、财政局、自规分局、卫健委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园区)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学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组织开展应急测绘以保障现场救援与调查工作的开展。

信息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园区)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工作;负责联络、协调后勤保障、通讯等,保证事件现场通讯畅通无阻。负责预警信息发布,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记者采访、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持续发布权威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社会维稳组。由公安分局牵头,区民政局、司法局、城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园区)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专业力量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并稳妥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开展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救助和临时安置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工作组设置、组成成员可根据实际突发环境事故发生现场情况及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或补充。

附件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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