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提升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学历水平,着力培养适应新时代教育发展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现将《泰州市姜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在职学历提升经费报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泰州市姜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在职学历提升经费报销实施办法
泰州市姜堰区教育局
泰州市姜堰区财政局
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0日
附件
泰州市姜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在职学历提升经费报销实施办法
为大力提升教师队伍学历水平和文化素养,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7〕150 号)、《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教育优先优质发展的意见》(泰委〔2021〕28号)、《姜堰区“教育立区”发展战略实施方案(2021-2025)》(泰姜发〔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销对象
现服务于我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区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在职教师、校医、财务人员、保育员等)以及经教育局鉴证的编制外聘用人员。
二、报销条件
(一)现服务于上述单位,且在上述单位服务期间入学参加学历提升,并获得国民教育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
(二)经教育局鉴证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教师、校医、财务人员、保育员等),应在上述单位服务累计满3年。
三、报销办法
2021年1月1日以来获得国民教育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的,其学习期间产生的学费(不含培训费、书费、班费等其他费用),给予2/3 的补贴。
四、材料准备及办理程序
(一)材料准备
(1)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姜堰区教育系统在职人员学历提升学费报销申请、确认表》,一式两份。
(3)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4)学籍材料原件(如原件已交教育局档案室请出具说明)。
(5)学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如学费发票遗失的,须提供毕业院校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该院校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编制外聘用人员还需提供现工作单位聘用满3年的合同及保险缴纳满3年的记录。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报现工作学校(单位),由单位审核、确认。
2.申请人所在学校(单位)将相关材料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3.学校按财务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三)办理时间
每年8月下旬办理一次。
五、经费渠道
学历提升报销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六、其他事项
(一)在学历提升经费报销过程中,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重复报销的,一经查实,视为师德失范,纳入师德负面清单考核,并追究学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已调出姜堰区教育系统人员不报销相关费用。
(三)教职工取得高一级学历、学位证书的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起算。
(四)民办学校教职工可参照此办法执行,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核准发放。
(五)本办法公布之前出台的有关学历提升费用报销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