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第二批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明确的第十三项整改事项已整改完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将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事项
泰州市PM2.5浓度改善幅度逐年收窄,臭氧浓度增长趋势未得到有效遏制,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形势严峻。2022年,姜堰区PM2.5和优良天数比率2项指标均未达到年度考核目标。
二、责任单位
姜堰区人民政府
三、验收单位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四、整改目标
姜堰区完成省定年度考核目标
五、整改时限
2023年12月底前
六、整改措施
1.针对国、省控站点3公里范围内25个施工工地开展常态化监控监管,明确专人负责驻点巡查,督促各类工地严格执行扬尘管控“六个百分之百”要求。
2.深入推进大唐电厂等排放大户友好减排,引导相关企业改用水性漆和低挥发性油漆、淘汰低效治理设备。
3.对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装备园区等重点园区开展排查,逐一列出问题清单,严格按标准实施治理提升,确保达标排放。
4.加快推进中干河区域微环境治理、餐饮集中路段油烟治理“绿岛”项目建设,降低重点区域餐饮油烟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七、整改完成情况
2024年,姜堰区PM2.5浓度为31.9微克/立方米,排名泰州市第一,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81.9%,排名泰州市第四,完成省定年度考核指标。
如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5年4月23日至2025年5月9日)向姜堰区委、区政府反映。
监督电话:0523-88055166
电子邮箱:jy263bgs@126.com
中共泰州市姜堰区委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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