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道路货运行业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辖区内超过180天未经营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详见附件)。
凡被公告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自行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名单(2023年11月).xlsx
泰州市姜堰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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