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简化企业除住所以外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的要求,现将我区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登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姜堰区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二、适用条件
本办法所称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登记(以下简称“经营场所备案”)是指企业在其登记住所区域(县级市、区)范围内、法定住所外从事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活动,可自主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加注经营场所地址。
企业在其登记住所区域(县级市、区)范围外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三、登记方式
符合“一照多址”登记条件的企业,自主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包括新设、变更、注销经营场所备案登记三种情形。
四、登记材料规范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申请书》;
2.备案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3.修改章程(合伙协议)的相关决议(决定);
4.章程(合伙协议)修正案或者修订后的章程(合伙协议);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注意事项
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出具相关备案文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或者注销备案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对外公示。企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全面真实公示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情况,否则,由所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泰州市姜堰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2月17日